大鹏办事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深鹏办函〔2014〕29号)、《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鹏办〔2016〕2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深鹏城建〔2016〕278号)、《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鹏管规〔2016〕5号)、《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深鹏城建〔2017〕146号)、《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鹏办〔2016〕16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深鹏城建〔2017〕234号)、《大鹏新区进一步优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工作方案》(深鹏办函〔2018〕10号)、《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深鹏发财规〔2018〕3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发财规〔2018〕4号)等国家、市、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事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鹏办事处负责建设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投资计划类和部门预算类。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范围,包括项目前期立项、预结算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验收、资金支付、档案管理和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监理、勘察、测绘、造价咨询等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划分:
(一)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办事处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资金安排、申请、支付,配合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
(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项目的发包和发包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四)劳动办负责处理工程项目的劳资纠纷,以及对施工单位用工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备案、审核;
(五)司法所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协助处理工程项目的相关纠纷和诉讼;
(六)监察审计室负责对办事处工程建设及相关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办事处负责建设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七)集体资产办负责对需纳入政府固定资产的项目及时办理登记入账、调账及交接等手续,明确资产管理主体;
(八)综合办负责已审计付款项目资料档案的管理。
(九)各部门、社区工作站按照财务管理中心要求,根据部门(社区)实际,编制本部门(社区)的下一年度或下半年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并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分工及规定的程序,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必须有完整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章 前期立项
第六条 办事处年度统一实施的小型基建项目,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筛选、立项、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由社会事务办负责项目筛选、立项、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农林水务项目,由农林水务管理中心负责开展立项、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投资计划类建设工程项目、需报办事处主任办公会审议立项的部门预算类建设工程项目(参考第十一条规定),由申请部门(社区)报办事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项目同意后,启动前期设计工作,并明确项目接收管理单位。
第十条 投资计划类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由申请部门(社区)牵头,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完成项目建议书或方案设计后,申请部门(社区)将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报办事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再按程序分别报办事处主任办公会(投资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项目)、党工委会议(投资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议后,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向新区发财局申请立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专项建设管理项目,由申请部门(社区)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完成立项后,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申请概算评审。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类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由申请部门(社区)具体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合。申请部门(社区)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立项。
(一)已列入部门预算或上级追加专项经费的项目
1.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将设计方案报办事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投资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原则上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程序报办事处主任办公会审议立项。
2.投资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项目,需经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部门分管领导(社区党委第一书记)、办事处分管建设、财经领导及办事处主任审批。
3.投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项目,需经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部门分管领导(社区党委第一书记)、办事处分管建设、财经领导审批。
4.投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项目,需经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报部门分管领导(社区工作站站长)审批。
(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1.投资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将设计方案报办事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投资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原则上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程序报办事处主任办公会审议立项。
2.投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项目,需经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部门分管领导(社区党委第一书记)、办事处分管建设、财经领导及办事处主任审批。
3.投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项目,需经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部门分管领导(社区党委第一书记)、办事处分管建设、财经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项目,由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参照《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鹏办〔2016〕2号)执行;由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参照《大鹏办事处加快小型基建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深新鹏办〔2016〕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报建的(建筑安装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申请部门(社区)委托有资质的审图单位进行审图。
第十四条 为避免超出项目总投资,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委托预算编制单位提前介入,并提供项目投资估算价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五条 如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但后续因项目取消、方案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在项目中解决前期工作费用的,实际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办事处解决,按照《大鹏办事处财务管理规定》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预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由申请部门(社区)委托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和预算书,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设工程项目,申请部门(社区)将工程施工图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填写《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回执存根》。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类项目建筑安装费用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一次公布的项目类别及下浮率进行下浮,下浮后的预算价作为合同价。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水利水电、市政、园林绿化、房建、装饰装修类项目建筑安装费用下浮率调整为10%。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管理部门于2周内确认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结算书,将结算资料交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填写《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回执存根》,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 完成结算审核后,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移交给申请部门(社区),由申请部门(社区)负责整理全套送审资料,于接收资料后2周内移交监察审计室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决算价。
第四章 发包方式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肢解招标。
第二十三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工程施工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设工程服务,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按《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如属于新区重点考核项目或办事处实施的急难险重项目,可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由办事处主任办公会直接确定承包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需在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相应组别中确定承包商。
第二十六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办事处主任办公会未直接确定承包商的,按以下程序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相应组别中,推荐3家以上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采取轮空制抽签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抽签结果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监察审计室。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大鹏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相应组别中,推荐3家以上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采取轮空制抽签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抽签结果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监察审计室。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大鹏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相应组别中,推荐3家以上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采取批量项目抽签的方式确定累计合同估算价50万元批量项目的承包商,抽签结果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监察审计室。原则上单个承包商每年度只可承接一次此类项目。
(四)社区申请实施的投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绿化、市政类项目,由社区自行在大鹏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相应组别中直接确定承包商。
(五)新区或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中暂未设置相应组别的,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推荐3家以上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报办事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采用轮空制抽签的方式确定承包商,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监察审计室。
第二十七条 一次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勘察、造价咨询、监理等建设工程服务,办事处主任办公会未直接确定承包商的,按以下程序发包。
(一)一次发包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大鹏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相应组别中,推荐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采取轮空制抽签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抽签结果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监察审计室。
(二)一次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大鹏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相应组别中,推荐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按量、按次序轮空制进行安排实施。
(三)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中暂未设置相应组别的,由申请部门(社区)推荐1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参照《大鹏办事处财务管理规定》,一次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报部门分管领导审定,一次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报办事处主任审定,一次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报办事处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报监察审计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一次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设计,办事处主任办公会未直接确定承包商的,按以下程序发包。
(一)对于一次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设计,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邀请5家以上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中相应组别的设计单位参与方案评选,由办事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申请部门(社区)和项目接收管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负责方案评选,通过评选确定前三名方案,获得第一名的方案设计单位直接确定为该项目设计承包商,获得第二、第三名的方案设计单位给予每个单位5000元的方案设计费。如办事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为参评方案确实无法达到项目设计要求,可要求参评单位以自愿为原则,重新调整方案参与评审。
(二)对一次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设计,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大鹏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相应组别中,按量、按次序轮空制进行安排实施。
(三)新区和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中暂未设置相应组别的,由申请部门(社区)推荐1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大鹏办事处财务管理规定》,一次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报部门分管领导审定,一次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报办事处主任审定,一次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报办事处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报监察审计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抽签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签到表、抽签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交监察审计室和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复印件存档。
第三十条 爆破拆除类业务承包商通过新区招投标平台进行年度批量招标。
第三十一条 预选承包商库的管理和承包商履约评价按照《大鹏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二条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由资金来源部门(社区)具体负责合同签订工作。使用办事处预备准备金或办事处小型基建专项资金(除办事处年度统一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的,由申请部门(社区)负责合同签订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业务合同统一使用经办事处司法所审定的固定合同版本。合同须经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司法所、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中标价(预算价)按照规定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作为合同价,下浮率参照第十八条、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理、勘察、设计等服务类项目的合同价应在政府公布的收费标准下浮15%。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林水务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市政服务中心申请实施的投资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部门预算类项目,由申请部门(社区)负责施工管理。社区申请实施的投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装饰装修、绿化、市政类项目,由社区负责施工管理。爆破拆除类施工由执法队负责施工管理。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须移交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施工的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社区)将已审定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及立项文件等前期资料,移交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指定一名专人参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管理部门须为每个项目指定2名以上固定的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管理。项目开工前,施工管理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齐项目立项文件、施工图、预算书、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进行开工备案,并根据合同要求,对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和用工人员技术资格进行核查备案。
(二)督促施工单位向劳动管理办提交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工人人员信息表等资料进行用工人员备案,并每月提交工人工资发放表。
(三)要求项目管理人员组织相关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第三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各项施工安全文明措施,加强对工程的施工过程管理。
(一)应严格落实工程例会制度,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签字盖章,作为工程资料存档。
(二)所有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需经监理核查质量保证资料并见证取样检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三)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审核,并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进行施工,控制进度及节点。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的1‰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量增减必须严格按照《大鹏办事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 按规定需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安装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按新区有关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执行。
第四十二条 无需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安装费用在30万元以下),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施工单位备齐有关工程资料,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二)监理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后将结果报施工管理部门;
(三)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施工管理部门牵头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进行总验收;
(四)施工管理部门将项目移交给项目接收管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应通知施工管理部门、监理、设计、地勘等相关单位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工序施工。
第八章 资金支付
第四十四条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由资金来源部门(社区)具体负责资金支付工作。使用办事处预备准备金的,由申请部门(社区)负责资金支付工作。
第四十五条 设计等前期费用的支付,直至完成施工图审查阶段,各相关前期费用的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合同价的70%;完成决算审计后,按决算价付清。所有前期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发改概算批复内的建设工程其他费。
第四十六条 施工进度款支付,投资计划类项目,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支付监理费、工程进度款,完工前支付比例不超合同价的70%,竣工验收并经第三方结算后支付合同价85%(若结算价小于合同价,按结算价支付85%),完成决算审计后支付决算价的95%,余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部门预算类项目,竣工验收前支付不超过合同价70%,经第三方结算,并按规定完成项目移交后,支付合同价85%(若结算价小于合同价,按结算价支付85%),完成决算审计后支付决算价的95%,余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完成决算审计后,监察审计室将全套审计资料移交申请部门(社区),由申请部门(社区)完成项目资金支付后,将全套项目资料移交办事处档案室。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集体资金投资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鹏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市、新区如另行颁布相关规定的,按市、新区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