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汕头市中心医院地下机械停车场小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汕市发改函〔2016〕889号
汕头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我院地下机械停车场继续执行小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汕中心医〔2016〕28号)悉。鉴于你院现行收费实施正常且时间较短,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同意在省出台新政策之前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试行。现函复如下:
一、中心医院门诊综合楼地下机械立体停车场小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汕市发改函〔2015〕740号文***收费方案继续试行1年。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规定重新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三、住院患者(包括患者家属或陪护人员)接送车辆凭《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部接送患者停车申请单》免费停放于住院部地面停车场。
四、停车场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住院患者接送车辆停放规定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小汽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小汽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六、以上收费标准从成文之日起试行1年。试行期满1个月前医院应将有关收费(附上试行期间停车场收支等相关情况)重新报我局审批。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汕头市中心医院门诊综合楼地下机械立体停车场小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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