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深龙华办〔2013〕176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
龙华新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公共事业局:
《深圳市龙华新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深圳市龙华新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新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构建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行动计划(2012-2013年)》和《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按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通过规范化及以上等级督导评估,并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区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收费合理稳定。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限价标准,承诺现保教费在三年内保持稳定。
(三)坚持科学保教。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年流动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保障教职工待遇。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5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常。保教费收入全部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更新。
第四条 实行普惠性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普惠性幼儿园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于当年4-5月向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龙华新区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认定表》,经办事处教育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同意,报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五条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年9月开学前完成普惠性幼儿园的审核认定。经过认定的幼儿园名单在新区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查;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在本区(或本市)主要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通过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普惠性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应签署《龙华新区普惠性幼儿园办学承诺书》,分别由新区、办事处教育管理部门及幼儿园备存。
第七条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牌匾,并在幼儿园醒目位置悬挂。同时向家长公布保教费标准。
第八条 普惠性幼儿园一经认定,有效期为3年,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到期需要续约的,需在到期前3个月内向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复查认定。
第九条 新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范全区普惠性幼儿园的布局,以方便幼儿入园为原则,尽量保障普惠性幼儿园覆盖各社区。
第十条 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办学承诺书的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应当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维护在园儿童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教师专业成长,建立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考评,承担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区幼儿园保教费平均价位,建立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限价标准与物价指数联动机制。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区幼儿园保教费平均价位、幼儿园所处区域特点以及幼儿园运营成本,分层次制定本区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限价标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新区财政部门按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数向普惠性幼儿园提供奖励性补助。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前负责提出经费申请,新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前负责将经费核拨给相关幼儿园。
补助标准为每班每年4万元,补助经费由新区财政负责。
第十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补助经费应当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教职工培训、改善办园条件和提升保教质量,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支付房租、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设立专用科目,对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果作为普惠性幼儿园是否继续享受财政奖励性补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弄虚作假的,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普惠性幼儿园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2年内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和园长履行办学承诺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享受普惠性幼儿园政策的重要条件。考评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年度考评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并取消或收回当年发放的奖励性补助经费。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普惠性幼儿园自愿退出的,须提前一年向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运行周期未满的,应退还财政拨付的相应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认真履行办学承诺、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幼儿园办理续约手续,并结合实际调整补助标准或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第十九条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工作考评,不断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1. 龙华新区普惠性幼儿园申报材料.doc
2. 龙华新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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