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征求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产业发展和引导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我区开展了区产业扶持政策梳理整合工作。现将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予以公示,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在本公示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局提出。其中,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局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欧阳先生 电 话:28922211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财政大厦6楼607室
邮编:518172 传真:28922211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3年10月21日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扶持类别及主管部门分为工商业、总部经济和金融业类、科技创新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类、文化创意产业类、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类、旅游及体育产业类、质量发展类,分别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国资委)、文产办、发改局、文体旅游局、龙岗市场监管分局(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资金扶持分类可根据我区产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分为:
(一)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二)专项资金账户滚存余额(含专项资金利息)。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部门受理、联席审定的管理模式。对绩效评价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第六条单次扶持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应承诺5年内注册登记地不变更为龙岗区辖区外。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专项扶持、无息借款、股权投资等。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采取:
(一)核准制,是指扶持项目具备主管部门认定的扶持资
质并按照相应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的审核制度。
(二)评审制,是指扶持项目需通过专家打分方式审定扶
持额度的审核制度。
第九条 成立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各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分类资金扶持方案、机动经费的使用等事项。联席会议由分管财政和产业的区领导为召集人,区财政、统计和各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联席会议负责管理。
第十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比对企业诚信建设情况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扶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做好***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管理、选定合作银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区统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经营数据与统计数据进行审查。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扶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企业申请。根据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限制情形分为以下情况:
(一)法律限制。
1.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2.近两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二)资金限制。
1.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评审制专项扶持,且原则上5年内累计不超过3次;
2.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
第三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制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扶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采取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十五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分类资金预算规模,优先保证核准制扶持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按照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一)核准制: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提出扶持方案→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联席会议审定。
(二)评审制: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扶持方案→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采用百分制。
(一)专家评分≥70分才能予以扶持,专家评分低于70分的不予扶持。
(二)得分≥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扶持金额:
70(含)80分(不含),拟扶持金额≤50%×可扶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不含),拟扶持金额≤80%×可扶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拟扶持金额≤100%×可扶持最高额度。
可扶持最高额度为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程序包含以下步骤:
(一)区财政部门于联席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扶持方案统一在《深圳侨报》和龙岗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g.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各主管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交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扶持。
(三)区财政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和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获得评审制项目扶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扶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评审制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部门依据职能负责对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察,落实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商业平稳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纳税地均在龙岗区的,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核准制项目
第四条引导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发展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1.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转型来料加工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协议书》中的甲方;
2.转型来料加工企业于2011年1月之后成功原地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其中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新企业注册时间为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到原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转型申请表批准时间为准。
(二)扶持标准:扶持额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原来料加工企业的结汇收入分成部分,扶持时间到2016年12月截止。扶持时间从来料加工企业结汇终止后下一个月起按月计算,每月扶持额为结汇终止后上一年度平均每月结汇额。
(三)从结汇终止下一个月开始到申请当年12月底的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剩余扶持资金按年度拨付。
第五条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零售批发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1)知名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且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分店项目;
(2)被评为金鼎百货店或达标百货店的商场;
(3)注册地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龙岗区的,且被评为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知名连锁零售企业开设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1年后,给予其最高为50万元的一次性开店扶持,且不超过项目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
(2)金鼎百货店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达标百货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3)中国连锁百强企业每评得1次给予20万元扶持,深圳连锁经营50强企业每评得1次给予5万元扶持。
(二)律师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2)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3)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律师事务所;
(4)通过合并、重组、提升之后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龙岗区内律师事务所。
2.扶持标准: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其他类型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上一年度在龙岗区的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且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30%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为50万元;
(3)在龙岗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总额最高为200万元;扶持资金分3年拨付(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享受扶持的律师事务所需承诺其所购置用房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4)在龙岗区新增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扶持总额最高为50万元,实行事后补贴;享受扶持的律师事务所需承诺其所租赁用房在3年内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购置办公用房扶持和租赁办公用房扶持不能同时享受。
(三)其他专业服务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上一年度在龙岗区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展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给予专业服务机构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30%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为50万元。
第六条展会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对已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20%给予扶持;对未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40%给予扶持。一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为2万元。全年扶持总额最高为2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
(三)企业提出扶持申请前须到区经济促进局对参展计划进行备案。
第七条创新产业园区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由区经济促进局认定的创新产业园区。
(二)扶持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商标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续期者不在扶持范围。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次年提出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一个企业只有一个商标可享受商标扶持政策。
第九条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在龙岗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且已获深圳市有关部门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完成股份制改制企业的扶持额与市级扶持额相同,最高为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企业的扶持额与市级扶持额相同,最高为80万元;完成上市企业的扶持额固定为45万元。对同一企业集团的第二次上市,不再给予扶持。
3.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上市辅导、上市其中一个阶段即可提出扶持申请,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合并提出扶持申请。
(二)技术中心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已获得国家技术中心或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获得国家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100万元;获得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50万元。
(三)信息化项目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信息化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按企业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为30万元。
(四)特色工业园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扶持的特色工业园。
2.扶持标准:按园区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为165万元。
3.同时获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和龙岗区创新产业园区认定的,只能享受一种扶持。
(五)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拥有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扶持的新设研发机构(含内设)的加工贸易企业。
2.扶持标准:一次性配套扶持30万元。
第二节评审制项目
第十条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通过购进先进设备对在龙岗区已投产1年以上项目进行技术改造,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扶持额不超过先进设备投资额的6%,且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单个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100万元。
(三)企业在技术改造之前,需先向区经济促进局申请备案。经区经济促进局考察并同意备案的项目,企业在技术改造完成后才可以提交扶持申请。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4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优先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扶持额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单个企业1年获得的贴息额最高为60万元。
(三)只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单个企业1年最多只能对两笔实际贷款期不小于12个月的贷款申请贴息,且每笔贷款的贴息期为12个月。申请资料提交日期不能超过贴息期截止日期12个月。
第十二条信息化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信息化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拥有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等信息产业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或拥有利用IT技术手段优化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内部管理流程的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
2.扶持标准:扶持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单个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最高为50万元。
(二)电子商务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拥有特色电子商务平台,或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交易并取得较高营业收入和纳税规模的企业。
2.扶持标准:扶持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单个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最高为50万元。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扶持需提交的材料请登录区经济促进局网站查询,相关扶持申请表格请在该官网自行。
第十四条申请评审制扶持类型需提交一式四份材料,申请核准制扶持类型需提交一式两份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龙岗区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7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龙岗创新型城区建设,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是: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三)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融资机构等有关单位。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核准制项目
第四条国家、省、市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落户龙岗,经核准,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投入的30%给予专项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总部设在龙岗的,扶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分支机构设在龙岗的,扶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省、市级公共技术平台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已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平台,成功获得国家、省、市级公共技术平台认定的,按已获得扶持金额进行相应差额扶持。
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公共技术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五条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立项支持的项目,经核准,按上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级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省、市级一般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已获得区科技发展资金专项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扶持。
获得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扶持;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扶持。对于已认定的区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成功获得省、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的,按已获得扶持金额进行相应差额扶持。
第六条 留学人员在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10万元专项扶持。
(一)留学人员获得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持有该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或出资30万元以上。
(二)入驻龙岗区半年以上三年半以内,且正常经营。
第七条担保机构为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经核准,按担保贷款额的1%进行扶持,单笔扶持金额最高10万元,每个担保机构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上年度CMM2级以上认证的,经核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专项扶持。
(一)通过CMM2级认证的,扶持10万元;
(二)通过CMM3级认证的,扶持20万元;
(三)通过CMM4级认证的,扶持30万元;
(四)通过CMM5级认证的,扶持50万元。
已获得次一级认证扶持后又通过更高等级认证的,扶持额为级差部分。
第九条知识产权创造专项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类: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途径)授权,扶持金额1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对其国际阶段一次性扶持金额5000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扶持5个国家的费用;
4.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原则上应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类(含港、澳、台地区):
1.发明专利扶持金额30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扶持金额2000元/项;
3.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原则上应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二节评审制项目
第十条经评审通过的科技研发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扶持。
第十一条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科技项目研发,经评审通过的,给予该项目投入资金的50%、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扶持。申请单位须已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投入资金,且具备开展合作项目的条件。
第十二条创新平台专项扶持分为科技创新服务扶持以及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科技创新服务扶持分为创新服务平台类和专利服务机构类两种扶持。经评审通过,创新服务平台类每个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扶持;专利服务机构类对代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专利服务机构给予扶持,在专利授权后1年内申请,发明专利每件扶持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扶持200元,每个专利服务机构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申请创新服务平台类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具有专门的办公场地、专业服务人员以及专门用于创新服务的设备;
(2)已经对龙岗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包括科技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成果转化服务等;科技信息服务包括科技信息查询、科学数据共享、科技文献检索等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检索、国外专利数据库查询、专利预警等服务;成果转化服务包括成果评估、成果交易、成果许可等服务。
2.申请专利服务机构类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岗具备办公场地及人员;
(2)为在龙岗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代理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业务。
(二)经评审通过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的,给予100万元专项扶持。
1.申请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
(2)依托单位是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纳税额(含免抵退税)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投入超过500万元;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应占35%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
(3)依托单位是研发机构的,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取得6项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外观设计专利除外);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应占50%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0%以上;
(4)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2.申请检测中心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级机构认定或授权的认证资格,能独立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
(2)检测服务对象是我区鼓励发展或优势传统产业,且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
(3)检测中心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4)科研、设计检测等技术服务仪器设备300万元以上;
(5)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
(6)上年度检测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三条 经评审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评审通过后,首次发放扶持额度的50%,之后每两年复核1次。第一次复核通过后,发放剩余扶持额度。孵化器每年需按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孵化器负责人必须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并且管理人员接受过此培训的人数不低于30%;
(五)在孵化企业不少于15家。
在孵企业是指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的独立法人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且上年销售收入低于300万元,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符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府办〔2013〕29号)中规定的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目录,或者符合《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十五条 委托无息借款申请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下且主要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经评审通过的,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无息借款推荐额度,借款用于企业研发支出和规模化生产。委托无息借款采取委托金融机构放款和回收,借款使用期2年,最长可延期1年。
第十六条经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前3年给予50%的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租赁合同,前3年给予50%的租金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战略性新兴产业租金扶持,可一次性申请3年扶持,也可分年度申请。
(一)企业申请租金扶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010年9月25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且注册满1年以上;
2.主营项目符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府办〔2013〕29号)2013-2015年度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目录。
(二)公共技术平台申请租金扶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013年8月13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登记,且满1年以上;
2.主营业务服务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府办〔2013〕29号)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作为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研制,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国际标准研制的项目不超过25万元,国家标准研制的项目不超过15万元,行业标准研制的项目不超过8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5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即属于前五名起草单位之一);
(二)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三)申请区级技术标准研制扶持时间必须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日起两年内。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分为扶持类及非扶持类,扶持类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专项扶持。
第十九条经评审认定为区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专项扶持。
申请医疗卫生重点学科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设置的二、三级学科,重点学科须院内独立设置,运行2年以上(引进上级以上医学学科团队和学科带头人新组建学科除外);
(二)有足够的工作用房,一般临床科室30张以上床位,非临床科室应具有相当面积的工作用房。配备学科开展完善的医疗设备及专业发展必备的专用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完善;
(三)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能力,能解决严重影响人群健康的防治问题,本学科临床收治的病例数、病种数、治疗效果处于全区同级医院领先水平;技术能力建设能整体跟进;
(四)具有对本学科关键技术、方法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具有研究开发通用医学适宜技术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开展省内外技术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承担有省级以上或主持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2.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或市、区科技创新奖;
3.近5年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医学)发表过的医学论著、论文5篇以上。
(五)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队伍,须有1名学科带头人和2名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正高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且具备副高职称;技术骨干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是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具备中级职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必须是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六)学科开展已有一定资金投入;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经专家评审评分高于800分;
(七)已列入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的,直接认定为区级医学重点学科。
第二十条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区科技创新局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要求在媒体上公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按指南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验收类项目到期后逾期6个月未申请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承担单位自项目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发展资金支持。验收类项目包括:科技研发专项扶持、产学研合作专项扶持、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专项扶持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10〕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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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龙岗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发改局(区循环经济办)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地在龙岗区的实施循环经济或节能减排项目的法人企业;在龙岗区内实施的绿色建筑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核准制项目
第四条对通过了国家、省、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验收的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按照项目相应服务费用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3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第五条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或低碳奖励的单位和项目进行配套奖励,参照所获奖项等级和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六条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或深圳铂金级、金级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每平方米绿色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0元、10元的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对获得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的绿色工业建筑项目,按其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除专家费、差旅费外)予以全额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获得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区里不再予以扶持。
第八条对获得区节能工作先进集体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区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的予以通报表彰。区节能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对象包括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的国家、省、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和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节能效益的单位;区节能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九条支持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电动、混合动力、LNG等清洁能源汽车,对新购或改装车辆按照市级扶持标准的25%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每辆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按照《关于印发
第二节评审制项目
第十一条支持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节能产品、技术应用项目,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锅炉(窑炉)改造以及能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节能应用项目,改造项目节能率必须≥10%。
第十二条支持先进节水技术、产品及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雨水收集、中水综合利用以及水资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节水应用项目,改造项目节水率必须≥10%。
第十三条支持工业三废、建筑废弃物、建材废料废渣、污泥、废旧塑料、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包装物、林业剩余物、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第十四条支持从事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量验证、低碳发展等相关工作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节能减排公共服务、技术平台项目。
第十五条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十六条评审制项目采取事后扶持的方式,要求项目必须已完工,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区发改局(区循环经济办)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请登入区发改局网站查询相关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区循环经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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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龙岗创新型城区建设,推进旅游业、体育产业的发展,提高旅游业、体育产业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文体旅游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体育产业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旅游业、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旅游企业;
(二)组织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本区街道、社区、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三)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体育项目经营企业、社会团体、俱乐部;
(四)在龙岗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运动休闲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
(五)区委、区政府决定支持的对象。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以下支持事项均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全部实施核准制。申报项目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
第一节旅游业
第四条鼓励旅游企业评星、增星、评A、创A、评绿。
(一)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扶持25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扶持200万元)。
《关于印发
(二)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3A景区〈点〉升为4A景区〈点〉再扶持200万元,从4A景区〈点〉升为5A景区〈点〉再扶持700万元)。
(三)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获广东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绿色饭店,且上一年度纳税额不少于50万元,扶持20万元;获得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绿色景区称号,扶持30万元。
第五条鼓励旅游企业强品质、树品牌。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扶持5万元、8万元。
第六条对在本区有连续3年纳税记录,获得国家旅游局国内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扶持50万元,国际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扶持80万元。
第七条支持旅游宣传促销。本区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活动的,按其每次参会(展)产生的实际财务支出(包括参展人员差旅费、展位及布展费、宣传资料制作费等)的40%给予扶持;另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本区旅游企业单独举办专场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按其产生的实际财务支出(包括场地费、布置费、人员差旅费、宣传资料制作等相关费用)的40%给予扶持,上述两项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予以支持,同一单位当年度举办活动项目在2次(含2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举办活动项目为1次的,一次性扶持5万元。
第八条鼓励本区经营性收费旅游景区(点)以优惠门票价格开拓旅行社团队市场。接待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门票价格优惠折扣达50%、入境旅游团队门票价格优惠折扣达40%的旅游景区(点),按其接待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游客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5000元,入境旅游团队游客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6000元,但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本区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开拓旅行社团队市场,按其接待旅行社旅游团队游客入住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8000元,但每年每家旅游饭店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旅游饭店开拓过夜海外游客市场,按其海外游客入住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10000元,但每年每家旅游饭店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本区旅游饭店引进接待由省级以上(含)政府部门主办的大型国际性、全国性会议,视其档次和规模,可按营业额(以会议***为准)的10%进行扶持;引进接待由全国性的协会、学会、商会主办的跨区域行业性会议,视其档次和规模,可按营业额(以会议***为准)的5%进行扶持,但每年每家旅游饭店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节体育产业
第十条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大型高端体育竞赛。在我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竞赛,主办方有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50万元;主办方有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30万元;主办方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20万元;主办方有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10万元。本项扶持资金是对重点承办企业进行扶持的,有多家承办企业的,推举1家企业为代表申请。新增重大商业化运作的体育赛事,由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专项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连续在我区举办两年以上(含两年)已经形成品牌效应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参赛选手200人以上或总参与人数(含观众)1万人以上,有电视全程转播或报刊(1家)电视宣传报道次数不少于5次的运动休闲活动,每年给予专项扶持2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区内注册的企业和各类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社会团体组队参加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省、市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常规比赛。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奥运项目比赛团体冠军的组队单位,分别专项扶持30万、20万、10万、5万元;获得团体亚军的组队单位,分别专项扶持15万、10万、5万、3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非奥项目比赛团体冠军的,分别专项扶持18万、12万、6万、3万元;获得团体亚军的,分别专项扶持8万、5万、2万、1万元。对上述比赛个人项目获得冠、亚军的扶持,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专项支持(扶持金额要低于团体项目)。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体育产业项目。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投资建设既符合国家和省、市体育产业政策,又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其直接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30万元;其直接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运营体育设施。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合法正常运营各类体育设施3年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其所运营的体育设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室内设施1500平方米以上或户外设施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1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培育体育培训、经纪、健身等服务行业,吸引品牌体育公司进驻龙岗。区内注册的体育公司(含专项体育运动协会),在区内有3家以上(含3家)直营健身场所,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10万元;在区内有3家以上(含3家)其他直营培训场所,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2万元;每年引进举办2次(含2次)以上国际级大型体育品牌赛事的,给予专项扶持20万元;每年引进举办2次(含2次)以上国家级大型体育品牌赛事的,给予专项扶持10万元;同一企业1年内申请的本项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和申请支持的项目说明、方案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批文、项目合同、***、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第八条第一款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景区(点)月接待统计报表;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确认书复印件;旅游景区(点)与有关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旅游景区(点)接待旅行社团队的门票收入票据复印件;旅游景区(点)门票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由提出申请的旅游景区(点)提供,区文体旅游局每年年底据此一次性核算全年支持金额;
(六)申请第八条第二款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饭店月接待旅行社团队统计报表;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确认书复印件;旅游饭店与有关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旅游饭店接待旅行社团队的相关票据复印件;旅游饭店公安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海外游客入住记录。以上材料均由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区文体旅游局每年年底据此一次性核算全年支持金额;
(七)申请第十条支持的企业或社会团体,需同时提交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的赛事批准文件;电视直播或录播,以及新闻报道的视频资料;报刊报道的版面资料;所参加比赛的比赛通知、秩序册、成绩册、裁判长签名的获奖证书、参赛照片等证明材料;社会资本兴办体育产业项目的图纸、投资的相关合同(复印件);运营体育设施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的营业执照和相应行政许可以及纳税清单、物业租赁合同(自有物业,提供法人证书);体育公司、社会团体的营业执照和相应行政许可,纳税清单或引进大型品牌赛事的相关合同和赛事批准文件等材料。
(八)区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营项目符合龙岗区
料;区(点)门票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动休闲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
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2〕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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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拓宽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渠道,推动社区集体经济由单一的租赁型向投资、服务、管理型实体经济转变,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国资委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专项扶持项目类型和支持条件按如下规定执行。
1.开发建设及改造类:
(1)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单独或联合改造、开发建设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工业园区、高科技产业园、特色工业园、产业孵化器、加速器、文化创意产业园、特色旅游景区以及综合楼、商住楼、写字楼、酒店、专业市场等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其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或改造费用3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将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新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特色产业园及其他优质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公司租金损失(按改造前租赁合同计算)50%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类:
(1)配合政府业态整治。对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重点区域业态整治和市容环境提升,造成公司租金损失的,可给予公司改造、招商期间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计算)5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清理淘汰低端企业。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配合区政府清理淘汰经认定的低端企业(不含无证无照企业),造成公司租金损失的,在其新引进经认定的高端产业项目时,给予其改造、招商期间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计算)50%的扶持,扶持时间不超过6个月,扶持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3.为企业配套类: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为区内大企业、工业园区提供商业休闲、餐饮、员工公寓、文体娱乐等配套设施及服务。对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项目投资额1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配合政府建设类: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政府主导的拆迁、土地整备、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造成的实际利益损失给予扶持,一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打造产业集聚基地、专业市场及公共服务平台类: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家具、眼镜、珠宝、玩具、工艺品等优势传统产业打造产业集聚基地、专业市场及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达到一定规模和档次的,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费用1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发展特色产业类: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结合产业规划和自身优势,发展特色产业、生态产业及旅游产业等有发展前景的特色产业的,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对其策划咨询费用50%的专项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物业管理提升类: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开展社区物业管理有实效的,对其经营管理、资质提升等给予资金支持,给予其为扩大业务而进行的投资额30%的资金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改革发展试点类:对批准作为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试点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其开展政经分离、发展规划、股权改革、转型发展、规范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试点改革工作经费给予扶持,但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支持社区考察、调研和培训交流类: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用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培训、考察、政策调研、互动交流工作。
10.支持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类: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用于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招商引资服务平台、学习培训服务平台、社区经济转型引导合作平台、三资管理交易服务平台等,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管理和发展信息服务。
(二)奖励项目类型和支持条件按如下规定执行。
1.打造知名品牌类:对发展特色产业、创造知名品牌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由专家组评审,经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成功实现一街一特色、一社区(居民小组)一品牌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奖励之外,对属国家级知名品牌的,奖励300万元;对属省级知名品牌的,奖励200万元;对属市级知名品牌的,奖励100万元。
2.引进优质产业类:引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结合规划和产业定位,利用公司集体物业引进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为区内大企业、大项目配套企业;发展现代商贸、物流、金融业、文化产业、网络信息产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引进1家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或高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招商引资类: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利用集体物业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企业(不含低端环节)。每年新引进上述项目且使用公司集体物业总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司均可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奖,每个公司奖励10万元;每年新引进上述项目且使用公司集体物业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司均可获得招商引资贡献奖,每个公司奖励30万元(以上2个奖项不重复奖励)。
4.投资实体奖励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参股或以土地物业折价入股高科技企业、战略新兴企业及传统优势企业的,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额10%的奖励,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优秀企业奖励类:每两年评选若干优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家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6.重点社区转型发展项目类:对于规模较大、具有示范意义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项目,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的,给予特殊支持奖励,不受以上支持标准限制。
第五条对上年度股民人均集体分配低于3000元(含3000元)的欠发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扶持资金额度可以在第四条所规定扶持或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支持项目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有关资质文件;
(五)施工或租赁合同;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符合本实施细则项目支持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先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初审通过且资料完备的报区国资委受理。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6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区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参照《关于印发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7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设立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下称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安排并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规模,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成立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文创经费联席会议),由分管财政和宣传、文化产业的区领导任召集人。文创经费联席会议是该专项经费安排的审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产办。
(一)文创经费联席会议的职责:
1.审定专项经费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2.审定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与安排;
3.审定专项经费使用年度总结;
4.需要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事项。
(二)区文产办是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经费申请指南;
2.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核准、***管理等工作;
3.建立和管理扶持单位或企业以及扶持项目的档案;
4.负责项目验收,并对被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及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5.建立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评审专家库;
6.编制经费使用年度总结。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三)经文创经费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核准制项目
第五条 对我区原创的动漫产品、影视作品、舞台演出剧和书报、音像、数字等出版产品,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奖励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单个项目配套比例50%,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文创项目和单位参评参赛。
(一)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项目近两年内在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国家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省直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两年内同一评奖活动奖项每个单位只能申请1次奖励。
(二)对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对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近两年内被认定为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并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奖励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3年内获得同样认定的不重复扶持。
第七条 对上年度在龙岗区实缴纳税总额(不含免、抵、退税)超过 300万元、增长率 10%以上且属于重点扶持领域内的辖区文化企业,按照当年区级税收分成部分的 15%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同一企业只能申报1次奖励。
第八条 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经认定的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且属于重点扶持领域内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和社会组织,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单个入驻单位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办公场地房租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办公场地房租的25%,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他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对参加经认可的国内外展会的企业,已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可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的25%给予扶持;未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可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每年经深圳市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可申请文博会宣传推广扶持,每个单位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区整体承办经费由文创经费联席会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准具体金额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申请上级政府部门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扶持。扶持比例为所获扶持资金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类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自主投资额的50%)。
第二节评审制项目
第十二条 扶持产业项目建设。
(一)对两年内新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经认定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和已申请品牌项目建设扶持的项目除外)。每个园区(基地)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各街道办策划的街道重点品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项目前期启动扶持。每个街道办3年内只能申请扶持1个品牌项目,每个项目启动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前期启动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扶持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平台和文化资产评估平台,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以上平台经认定后,按建设费用的40%予以扶持,单个平台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创作研发型、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文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可申请项目研发扶持或项目市场推广扶持,每个项目研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研发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项目市场推广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30%,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近3年内新落户龙岗并经专家评审为区域内行业重点企业且其主营业务属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可给予落户扶持,单个企业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在主要文化创意产业经营领域,建立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并对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外出参展以及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购买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扶持。
第十六条鼓励银行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文化企业提供贷款。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企业1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登记著作权,对属于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专项经费给予扶持。专项经费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我区重点文化企业、文化品牌、文化活动、文化产业园区以及文化产业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申报、受理和审议如下:
(一)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并依照专项经费年度预算规模等综合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区文产办负责公开发布相关申请指南,明确各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受理项目申请。
(三)扶持项目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两类,分别参照不同流程进行审议。
1.核准制项目:受理→区文产办核准(根据项目情况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审计)→文创经费联席会议审议。
2.评审制项目:受理→财务中介机构审计→现场考察评分→专家评审会评分→区文产办形成扶持方案→文创经费联席会议审议。
(四)经文创经费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区文产办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财政局提出,由区财政局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涉及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目录,以及配套的申报指南和操作规程由区文产办另行制订并发布。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龙岗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9〕111号)和《关于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质量发展工作,提升我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龙岗市场监管分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质量发展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地在龙岗区的企业和组织,申报的项目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支持重点为辖区企业和组织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标准化工作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申请本实施细则资金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龙岗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龙岗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龙岗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龙岗产品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资金包括奖励和专项扶持两种扶持方式。
第六条支持项目及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每家奖励50万元。
(二)获批深圳市卓越绩效推广示范基地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获批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批广东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证书奖励5万元。
(五)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批广东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奖励;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奖励;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1万元、0.5万元、0.25万元的奖励。
(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获得省、市级认可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一产品因采用同一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获得不同级别采标认可的只奖励1次。单个企业年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总额不高于5万元。辖区年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总额不高于50万元。
(九)获批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秘书处单位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
(十)获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按A、AA、AAA和AAAA级分别给予每家2、4、6、8万元的奖励。在A到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认定过程中,应将已给予企业的低类别奖励扣除后,再给予相应奖励。
(十一)通过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一级评价的企业每家奖励2000元。
(十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专项扶持项目。对辖区企业或组织(不含政府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辅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且现场评审总评分在400分以上的,给予每家15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每年扶持数量不超过20家。
上述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指经过龙岗市场监管分局批准备案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龙岗市场监管分局通过发布申报公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批准备案的程序择优选取一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拥有卓越绩效模式咨询辅导成功经验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每次选取30家机构批准备案,备案有效期3年。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申请本实施细则资金的单位可登陆龙岗区政府网站、龙岗市场监管分局网站等查询有关通知和规定,《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第七条相关扶持申请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五)龙岗市场监管分局需要项目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同时查验原件。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龙岗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龙岗区金融业的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以及《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金融办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地在龙岗区的金融机构。
(一)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龙岗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境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总部企业。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含境外银
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在龙岗区注册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在龙岗区的信息技术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以及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四)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上述三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股权投资、私募证券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机构、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典当行、资信评估(评级)、金融特色学院等专业金融服务法人机构、政策性金融服务平台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金融行业协会)。
第三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核准制项目
第四条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龙岗区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金融机构总部,1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银行、证券、保险类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五条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龙岗区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前三类金融机构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扶持,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分3年拨付)。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一次性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600万元和300万元。享受扶持的金融机构须承诺其所购置用房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辖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30%的标准,根据面积给予第一年度的一次性租金扶持。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一次性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享受扶持的金融机构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在3年内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第六条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龙岗区的年度缴纳各种税收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所有金融机构(不含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根据其税收贡献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即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1年内按其缴纳的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对于按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龙岗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根据深圳市奖励标准,给予50%的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
第八条鼓励在龙岗区注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注册纳税在龙岗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根据其跟随投资部分的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当年区级分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情况,按照当年区级分成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按照当年区级分成部分100%的标准奖励,第二年按照50%的标准奖励,第三年以后按照20%的标准奖励。
(三)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情况,按照当年区级分成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按照当年区级分成部分100%的标准奖励,第二年按照50%的标准奖励,第三年以后按照20%的标准奖励。
第九条鼓励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向龙岗区中小科技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进行担保,且担保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按照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对担保机构给予1%的扶持,单笔贷款担保扶持最高额为10万元,对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最高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操作参照《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有关科技贷款担保风险扶持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立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参与投资设立在龙岗区的股权投资子基金,原则上引导基金出资子基金实到位资金比例不超过20%,对子基金专注投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度放宽。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龙岗区开展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活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龙岗区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活动的,经区政府批准,可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享受政府扶持,单次活动扶持不超过20万元,单个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可享受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相关活动方案需在区金融办进行事前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区政府希望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后可适度提高奖励标准。
第二节评审制项目
第十三条设立高层次金融人才(团队)专项扶持资金。为龙岗区金融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经评审可享受政府高层次金融人才(团队)的专项扶持,扶持金额为100万元(税后),并可依照有关人才政策,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的户口、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问题。具体评选扶持办法参照市、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登录区金融办网址,在线填报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龙岗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或个人纳税证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除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规划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扶持房屋的房产证;
(二)申请扶持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扶持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
(五)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除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
(三)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所有申请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光盘;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发展规模化、高端化,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经济规模和纳税贡献方面具有领先地位,能够有效带动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注册、纳税地均在龙岗区的,且在龙岗区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法人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特指纳入龙岗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下同)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区级分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纳税区级分成部分不低于400万元,且近2年营业收入和纳税区级分成部分年均增长率均不低于20%。
(二)注册、纳税地均在龙岗区的,且在龙岗区持续经营不满1年的法人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新引进企业在龙岗区的第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且纳税区级分成部分不低于400万元。
原注册、纳税地不在龙岗区的,但生产地在龙岗区的企业将注册、纳税地迁至龙岗区,且迁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纳税区级分成部分不低于400万元。
1个企业集团只能认定1个总部企业。企业集团下属的注册、纳税地均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的数据可合并计算。
第五条总部企业所有扶持方式均属核准制扶持类型,其扶持方式和扶持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认定扶持;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认定扶持;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以100万元为认定扶持的基数,纳税区级分成部分超出400万元的部分每超出100万元,增加20万元的认定扶持,一次性认定扶持最高为300万元;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的,以50万元为认定扶持的基数,纳税区级分成部分超出400万元的部分每超出1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认定扶持,一次性认定扶持最高为200万元。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起可以申请纳税贡献扶持。扶持额为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以来最高值的20%,最高为300万元。1个总部企业最多可申请3次纳税贡献扶持。
(三)在龙岗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的总部企业,在龙岗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额最高为2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实行事后扶持。享受扶持的企业需承诺其所购置的办公用房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在龙岗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的总部企业,在龙岗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实行事后补贴。享受扶持的企业需承诺其所租赁的办公用房在3年内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购置办公用房扶持和租赁办公用房扶持不能同时享受。
(五)优先将在龙岗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的总部企业的用地需求列入招拍挂计划。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申请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发展需提交的材料请登录区经济促进局官网查询,相关扶持申请表格请在该官网自行。
第七条申请总部企业扶持需提交一式两份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