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部署,结合我区防治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补充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扶持政策,组织和鼓励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科技技术攻关,解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早期检测、治疗以及防控中的问题,加快疫情防控技术成果转化,加强疫情防控科技决策支撑。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2020年2月7日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省、市相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配套扶持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高等院校及其分支机构、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
2.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
3.获得上级立项扶持1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400万元配套扶持。
(三)相关扶持为事前扶持,须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获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账,不得挪用。龙岗区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四)项目不计入区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限项、限额范围。
第二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技术攻关专项扶持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申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高等院校及其分支机构、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科研成果可首先在龙岗区进行推广应用。
2.申请项目符合以下研究方向之一: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及检测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重点支持早期、即时检测技术等。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防护装备研发与应用。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策略及药物研发。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监测体系建设研究,重点支持潜伏期监测技术等。
(5)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研发。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具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
4.鼓励联合申报,聚焦关键核心问题,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联合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协同创新,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400万元扶持。
(三)相关扶持为事前扶持,须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获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账,不得挪用。龙岗区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四)项目不计入区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限项、限额范围。
(五)项目为验收类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交结题材料。
第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和参与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企业申请的财政资助额。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相关项目的受理、审核、立项、资金拨付及监管按《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深龙科〔2019〕45号)执行。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稿件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