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三审犬主不除犬粪或当场受罚
我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昨第三次提请审议,相较于此前的草案及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二稿在整体内容、结构体例均有所调整,在养犬管理区域划分、养犬管理费、违法行为责任等方面得以进一步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26日,《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记者发现,相较于此前的草案及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二稿在整体内容、结构体例均有所调整,在养犬管理区域划分、养犬管理费、违法行为责任等方面得以进一步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条文内容更加集中明确
据悉,条例草案二审后,市人大法工委又先后到广州学习考察;书面征求了各区、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养犬人代表座谈会,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进行了法律论证。
与一二审草案内容略显庞杂有所不同,草案修改二稿的主体内容调整为“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三章,重点围绕建立管理制度、设定行为规范、明确违法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和行为规范,并删除了重复上位法的内容,条文内容更加集中、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城市市区和区级政府所在地为“严管区”
原草案规定“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但对“严格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划分范围并未明确。
此次草案修改二稿对此进行了明确:城市市区,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镇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且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危险犬。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认为,在条例中明确划分范围便于社会知晓,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
明确养犬管理收费标准
对于广大犬主非常关心的养犬收费标准问题,经认真测算并根据听证会意见,草案在修改中明确“养犬管理费标准为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200元”,同时明确规定“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市相关部门认为,将养犬人缴纳的养犬管理费义务及费用标准法定化,有利于直接明确养犬人义务,减少社会争议,实现管理目的,而收费标准高低也直接关系到首次登记率及后续登记率。
累计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设定严格刚性、合理可操作的养犬违法行为责任,解决犬只伤人、犬叫扰民及养犬带来的环境卫生等问题,是条例制定的重点,因此,草案在修改中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较大调整。
草案修改二稿中提出,对违反犬只扰民及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其中违反犬只扰民规定的处500元罚款,其他行为处200元罚款。同时,补充规定“对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在5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对累计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规定,增强了执法权威,有利于形成依法、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
违反携犬外出行为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犬只伤人的责任,草案在修改中参考了香港及外地立法,补充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除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外,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而对于违反携带犬只外出行为规范的违法行为,如不用犬绳牵领、不佩戴犬牌、不及时清除粪便等,以及违反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相关场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因其具有普遍多发、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特点,草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予以处罚,以达到及时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的效果。(内容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