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管局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的通知》(深安办[2013]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局相关部门未能有效遏制一般以上事故的或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的,市城管局将对该单位该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要求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入剖析,查找突出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改工作意见及措施。
第三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安监办将提请局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二)30日内发生两起致3人以下伤人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管理红黄牌警示超出市城管局下达的全年控制指标的;
(四)市城管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有以下情形之一,局安监办提请局领导对该处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
(二)30日内本行业(领域)发生两起致3人以下伤人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管理红黄牌警示超出市城管局下达的全年控制指标的;
(四)市城管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局领导约谈会议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或受委托的局综合管理处(局安监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参加约谈的人员包括局安监办领导和市城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被约谈的人员包括: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一年内第二次被约谈的,或因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被约谈的,以及因安全生产伤人事故人数超出市城管局下达的全年控制指标30%以上的,被约谈人为机关处室主要领导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局安监办负责提出约谈计划,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局领导予以约谈。如有多个处室或直属单位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二)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安监办向被约谈处室或直属单位,以及参加约谈会议的局有关处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接到约谈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局安监办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处室或直属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再由相关处室对被约谈单位提出指导意见,最后请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综合管理处(局安监办)负责人讲话。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相关业务处室要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督办情况书面报告局安监办。
(六)约谈会议结束后30日内,被约谈的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要将落实约谈要求情况分别报告局领导和局安监办。
第七条 被约谈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汇报材料的内容应包括:近期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原因、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机关相关处室的指导意见应包括:对本行业(领域)事故的原因分析,对约谈单位提出的工作建议。
第八条 被约谈的机关处室和单位领导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实无法出席的,应亲自向主持约谈的局领导或受委托的综合管理处(局安监办)负责人请假。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