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缴罚款通知书送达公告
珠人社送字[2013] 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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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配合监察一案,因你单位住所地无人办公,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缴罚款通知书》(珠人社监罚催字〔2013〕第019号)。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小写:¥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10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珠人社监罚〔2012〕046号),你单位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缴纳上述罚款至处罚决定书指定账户,但未按要求履行。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催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10日之内未缴纳罚款,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可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将视为放弃权利。联系电话:8631032、8631802。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