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鸿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8〕109号
广东鸿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鸿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鸿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建设地点位于增城区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新和北路东侧(厂房A1)。项目占地面积3000m2,经营面积3000m2,主要建筑包括1栋生产车间、1栋仓库及1栋办公室等。项目年产汽车内饰地毯20万件、汽车内饰顶棚20万件、汽车搁物板20万件、汽车侧饰板5万件。项目员工人数2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90天,一班制,每班10小时。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8〕26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营运期项目水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达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然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永和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干法成型、组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m,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72-2015)表4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湿法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m,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排气筒排放限值Ⅱ时段要求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噪声。营运期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定点收集堆放,外卖给专门的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要求储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四、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如下:氨氮排放量为0.0017t/a,化学需氧量0.0140t/a。
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后才能动工建设。
七、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