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南沙区2021年度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的申报通知的补充说明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3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关于南沙区2021年度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的申报通知》中***2 (南沙区申报使用2021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人员情况汇总表)的第6点说明中“发证机构所在地应与持证人考取资格时缴纳社保和实际工作地一致,或与参加全日制学习地区一致”的要求仅限于申请人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参加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在2019年7月1日及以后参加考试取得的上述证书则不作此要求。
2021年南沙区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
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联系科室:区人才办,联系电话:39096658)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7 18:19:5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