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巴中城区含兴文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圣泉水务有限公司,市污水、垃圾处理厂:
现行巴中城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已执行多年。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增加,导致价、费矛盾突出。鉴此,根据国家、省有关价格政策要求,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最终形成了巴中城区(含兴文)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4日三届第39次常务会议和市委2013年7月12日三届第74次(扩大)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巴中城区(含兴文)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价只对巴中城区(含兴文)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原加在自来水中代征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不作调整,继续实行随水费由供水企业代征。调整后的价格及收费标准见***。
二、按照政策,将原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
三、对城市公用事业用水(包括灭火救援、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支出,按市、区事权划分,由市、区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四、因水价调整对巴城(含兴文)低保特困居民影响,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由财政、民政部门提出补偿方案。
五、对水价调整前已引进的巴中城区内(含兴文)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用水,根据招商引资协议,由受益财政给予5年的用水补贴。
六、本次自来水、污水调价,企业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调整后的价费标准,企业必须于调价前在《巴中日报》或巴中电视台向社会公告,同时在收费窗口设置公示栏进行公示。
七、本通知从2013年8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污水处理厂在执行前,应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巴中城区(含兴文)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标准表。(见下图)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