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五户政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户政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户口迁移证 丢失、挂失、补办 | 4元 | 粤价费(1)函[1994]57号 |
户口准迁证 丢失、挂失、补办 | 4元 | 粤价费(1)函[1994]57号 |
户口簿 丢失、挂失、补办 | 10元/本(一般地区家庭户) 40元/本(一般地区集体户) 8元/本(特困地区家庭户) 30元/本(特困地区集体户) | 粤价[1996]238号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申领、换领: 20元/证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40元/证 临时二代证: 10元/证 | 粤价[2004]24号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公装财[2012]1019号)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核发证照名称 | 办理程序 | 申办条件 | 办理应提供材料 | 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时间 | 收费依据 | 收费 标准 |
市区外人员迁入 |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 | 户口准迁证 | 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市局户政管理支队 | (1)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公务员、职工及其随调(迁)直系亲属,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 (2)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条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3)夫妻分居,投靠人要求迁往市区配偶户口地城镇落户。 (4)非本市区公民,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投靠在市区常住的子女。 (5)在市区购房(包括自建房)60平方米以上,要求在该城镇落户的业主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6)在其他地区因离休、退休、退职、下岗企业破产等原因,需要返回原籍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 (1) 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介绍信(录用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接收单位证明; (4)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5)购买或自建住宅的需提供房产证明; (6)离退休证明、单位证明、原籍村证明; (7)计划生育证明书; (8)结婚证; (9)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15或5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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