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食药监罚〔2019〕13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食药监罚〔2019〕13号
当事人:珙县红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复连锁店
地址(住址):珙县巡场镇茨梨村一社邮编:***45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川CA83114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培锋性别:男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03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珙县红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复连锁店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你药房壁柜下方见有散装中药饮片:积壳:3.5kg,桂枝:2.5kg,山药:1.2kg,玉竹:1kg,上述中药饮片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执法人员现场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当即依照法规流程对涉案药品进行现场扣押。经调查,上述中药饮片的售价为:积壳12元/kg、桂枝6元/kg、山药9元/kg、玉竹15元/kg,货值金额一共是84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足以证明:
珙县红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复连锁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侯培锋身份证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2张,珙县红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复连锁店负责人侯培锋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扣押的中药饮片积壳、桂枝、山药、玉竹。
你(单位)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并处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贰佰伍拾贰元整(小写:25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银行。逾期缴纳罚没款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如你单位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9年03月2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