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食药监罚〔2019〕7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食药监罚〔2019〕7号
当事人:珙县巡场雨嘉饮品店(李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6PL7H0M
住所: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友谊新村127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联系方式:***
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店内经营场所的冰淇淋机上发现一罐已开封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保质期为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还用于待制售食品。你单位从事餐饮服务,未完善进货查验登记制度,未及时开展库存和过期食品及食品原料清理,存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过期食品巧克力风味饮料浓浆(巧克力酱)依法扣押。
现查明,你单位未定期检查店内经营食品,没有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在店内用于记录销售情况的计算机上提取并打印了商店店内销售时段统计单,上面详细记载了该店在2019年2月25日至3月12日期间违法使用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巧克力酱制作食品售卖给消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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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共违法获利570元。
相关证据:
1、珙县巡场雨嘉饮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负责人李阳身份证复印件1张;
2、珙县巡场雨嘉饮品店销售凭证商店店内销售时段统计及复印件1份;
3、珙县巡场雨嘉饮品店经营者李阳询问笔录1份;
4、珙县巡场雨嘉饮品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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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珙食药监罚告〔2019〕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但于当天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希望我局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巧克力风味饮料浓浆(巧克力酱)一罐 ;
2.没收违法所得570元 ;
3.处罚款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557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
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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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珙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9年3月2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