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41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41号
当事人:珙县巡场寿康健身器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526MA68TYWMXF
住所(住址):珙县巡场镇僰都路四季苑02-A-C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尤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5
联系电话:187***********69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新林村6组13号
2019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珙县巡场寿康健身器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店招与营业执照上的核准名称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在珙县巡场镇僰都路四季苑02-A-C幢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核准名称:珙县巡场寿康健身器材经营部。2018年11月5日,在珙县巡场印象广告制作名为诺奖谐振律动中心的店招,并将该店招悬挂在经营场所使用,据当事人陈述,店招变更后经营状况一般,未向顾客开具票据。截至2019年2月28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珙县巡场镇僰都路四季苑02-A-C幢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2月28日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诺奖谐振律动中心店招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3月4日对杨尤菊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变更登记事项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杨尤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2019年4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场所名称发生变化,未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任一银行(珙县工行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314***********5719;珙县农行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248***********36;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州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珙县邮政储蓄银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珙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