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两案例均彰显为民深情
2月20日,县检察院控申科向县委政法委报送了典型案件两件,分别是杨某某刑事申诉案和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县委政法委的工作同志说:“这两件案例很好!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的为民深情!”
杨某某因故意伤害于1988年7月15日被县公安局收容审查。1989年6月10日县法院判决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被害人医药等费用1195.97元。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某对一、二审判决裁定不服,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一直上访。2012年9月,该院对杨某某申诉案立案复查,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虽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能推翻原有事实。经走访了解到:2010年杨某某的妻子和三女儿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现独自一人生活,生活十分困难。该院既针对案件办理情况对杨某某释理说法,又进行司法救助。杨某某非常感激,表示不再上访。
潘某系蓬安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2010年10月,该合作社因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被县法院判决支付63万余元。2012年10月11日,潘某指使出纳将冻结资金挪作他用。建筑公司将该事件在网络传播。2013年2月,县公安局对潘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请该院批准逮捕。该村被租地的13户村民见将影响到其工作,且被租地已硬化不能复耕,非常着急,便到县委及该院信访。该院对涉案双方释理说法,双方最终同意和解。潘某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潘某亲属当即还清欠款。该院遂对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考虑为其牵线搭桥,***资金难题,促进良性发展。
该院在办理案件中,始终坚持严格执行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人性化执法、真诚服务群众相结合,得到各方好评。该院接待室也将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