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地下车位(车库)建设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城市地下车位(车库)建设管理
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城市地下车位(车库)所涉各方利益,减少矛盾纠纷,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县城地下停车场建设管理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地下车位(车库)有关事宜公告于下:
一、关于地下停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因此,建设区划内的地下车位、车库是可以确定权利归属的,开发企业若满足上述条件所修建的车库(车位)是可以出租、出售的,从全国各地房屋登记或不动产登记情况看,对规划区域内已经验收合格的地下车位(车库)办理权属登记,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开发企业在对外出售车位(车库)时,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购买。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小区地面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企业无权用于出租或出售。
二、关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四章二十九条“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时“属于人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其具体位置、面积和归属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用途”。因而其权属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根据规划确定其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三、关于地下车位(车库)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权属已经明确的情况下,车位(车库)的出售或租赁属市场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限制。因此,车位(车库)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应由业主与开发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确定。鼓励开发企业根据我县群众经济收入状况让利于民,适当确定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符合我县的实际消费水平。
四、关于地面和地下车位(车库)停车服务费收取问题。物业费和停车服务费是两个不同概念,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2003]18***号)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是公共服务费,不含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是特约服务,只服务小区有车的业主,因而停车业主应当缴纳停车管理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根据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份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应由停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五、关于各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问题。地下车位(车库)的租赁和服务,各方应依法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共同遵守。开发企业应履行权属人的责任,对已经验收合格的车位(车库)才能向业主出售,要完善车位(车库)划设、标识标牌系统、门禁道闸系统、照明消防系统等配套设施建设,要及时组织维修设备出现的故障、破损;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备专人执守执勤,开展好巡逻巡查,要协助指挥调度车辆的行驶和停放,要做好管理区域的清扫保洁,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协调处理业主诉求,切实维护好业主利益;业主要自觉服从公共管理制度,按时缴纳租金和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在维权时要坚持正当合理、依法有序。
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 仪陇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