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告知书高工质听告字〔2016〕95号
高坪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高 工质听告 字〔2016〕 95 号
南充市尚翰林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碧佑苗木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们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们2家公司、均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3年、2014年、2015年的年度报告。执法人员通过你们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法找到你们。经你们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当地村委会、航空港管理委员会分别证实,你们至少已经两年以上时间未从事经营活动。同时经你们所在地国税、地税部门证实,你们也已经两年以上时间无完税记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对你们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你们无经营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
2、对你们提取的登记资料2份以及公示信息2份,用于证明你们主体资格及均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3年、2014年、2015年的年度报告以及本局为你们登记机关的事实。
3、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各1份,用于证明你们已经有两年时间未完税。
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你们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你们连续未公示年报,两年以上时间未完税,当地村委会或航空港管理委员会证实你们两年多时间未经营,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示或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们2家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们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李彦 联系电话: 3351990
高坪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年12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