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家科技孵化器服务收入将获免税优惠
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15家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3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即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通知》显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3年时间内,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据介绍,“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同时,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按照规定,2019年1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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