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我市对主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6月30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南水北调江水使用成本高等问题,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冀政发〔2016〕51号)的要求,综合我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所形成的一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从7月1日起,对我市主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中“2017-2019年3年逐步调整到位”的原则,我市2017-2019年分别对主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今后市区主要使用长江水。2017年拟调价格居民水价为3.30元/立方米,非居民水价为5.***元/立方米,特行用水24.60元。2018年拟调价格居民水价为3.88元/立方米,非居民水价为6.69元/立方米,特行用水28.30元。2019年拟调价格居民水价为4.58元/立方米,非居民水价为7.95元/立方米,特行用水32.60元。目标价格居民水价为4.98元/立方米,非居民水价为8.30元/立方米,特行用水为32.60元/立方米,平均价格为6.62元/立方米。(此为使用地表水供水的抄表到户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分年调整的价格中含水资源税0.40元/立方米。)
由于污水处理费将随水费一并征收,标准为居民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及特行用水1.40元/立方米。经过2017年价格调整后,居民用水从以往缴纳的3.55元/立方米调整为4.25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