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将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来源:和合承德网)
本网讯 (记者李嘉 通讯员夏福玉) 10月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和《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决定,我市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指导标准),而各县区具体低保标准将以本县区最终确定的标准为准。
据悉,此次保障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和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情况的分类规定,此次提标后,各县区城乡低保要达到以下标准:
在城市低保标准中,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开发区和宽城、滦平、兴隆、承德县每月402元以上,人均补差每月252元以上;平泉每月350元以上,人均补差每月245元以上;丰宁、隆化和围场每月340元以上,人均补差每月227元以上。
在农村低保标准中,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开发区和宽城、滦平、兴隆、承德县每年2430元以上,人均补差每月115元以上;平泉每年2102元以上,人均补差每月113元以上;丰宁、隆化和围场每年2000元以上,人均补差每月105元以上。
市县区政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足额安排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县区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城乡低保按时发放。同时,各县区目前低保标准高于此次规定标准的,要按原标准执行,不得降低标准。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此次提标后,停止向低保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目前,各县区正在完善工作机制,抓紧落实具体提标工作。各县区具体低保标准将以本县区最终确定的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