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行政行为的严密性,克服执法人员恣意擅断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告知及说明理由的形式:
(一)书面告知,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口头说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以口头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等依据。
第三条 告知及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内容,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同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纠正违法行为时,必须口头说明行政主体,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指出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事实等。
第四条 书面告知的具体要求是:适应法律准确、取证合法、理由充分、格式规范、送达及时。
第五条 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告知或说明理由的属于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造成行政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或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或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