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株洲市品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6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株荷市监罚告〔2023〕60号),因采取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株荷市监罚告〔2023〕60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于2023年3月27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登记住所为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蝶屏村洪家冲组1号-1859,自设立登记日期起至调查终结之日止未在其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与你单位登记备案的电话号码多次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告知其变更住所,你单位未予回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2023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株荷市监责改〔2023〕437号),你单位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2023年5月24日本局事务中心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1份;2023年5月24日办案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2023年5月23日办案人员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电话记录截图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株荷市监责改〔2023〕437号)、邮政快递单及邮政快递单号查询截图各1份;2023年6月26日本局事务中心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1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自设立登记之日起至调查终结之日止,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进行推诿,且收到本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未对证据发表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周旭、何学光 联系电话:0731-28782051
联系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33号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