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全县规划范围内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简称“两违”行为),坚决维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集中开展“两违”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城乡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使用土地开展建设的,均属“两违”行为。
二、对于未依法报建报批的铁皮棚等临时建(构)筑物,限于2023年8月1日前自行拆除。限期未自行拆除的,有关部门将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予补偿或赔偿。
四、凡有“两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务必于2023年7月1日前主动到县“两违”整治办公室(位于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96号)登记,等待进一步核查。(一)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的“两违”建筑,由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二)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或擅自建设的“两违”建筑,要求于2023月8月1日前向县“两违”整治办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按规定时限和条件办理手续的,依法从重处理。
五、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在“两违”户主动缴罚款补办证的过程中,可以恢复通水、通电、通网络;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教育、消防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对于已经颁发相关证照的,限期责令变更经营地址,或予以吊销或收回。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停止本户房屋以外的供电、供水,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由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七、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转让或购买国有、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积极支持、配合“两违”整治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九、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全县范围内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严格保密。对举报揭发公民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泄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举报电话:0771-3622091(大新县自然资源局)
0771-3622184(大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771-3622626(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0771-3623335(大新县“两违”整治办公室)
特此通告
大新县自然资源局 大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大新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行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文件:
关联文件:
网站地图 地址: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9号
主办:大新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3622271
桂公网安备 451****2000015号 桂ICP备12005218号-1 网站标识码 :4514240003
今日大新微信公众号
广西云
");SITEID = 328;APPID =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