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保证金分类缴纳监管工作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关于落实
1、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2、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者比例、收退时间,明确保证金减免或使用“信用保函”相关条款,减免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信用保函承诺书》。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鼓励招标人运用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部门信用评分排名一类,免缴投标保证金,用《信用保函承诺书》代替投标保证金。对享受信用保函政策的企业实行每月“动态调整、清单管理、信息公开”。清单中企业承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履约,一旦出现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项目单位可依规追缴投标保证金,公管局取消其一年内信用保函使用资格。对信用等级二类的企业可少缴保证金。
3、全面推广保函(保险)。全面实施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并行的工程担保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不得排斥或拒绝市场主体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
4、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履行收取、管理、退还责任。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本息。中标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后,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企业情况,招标人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
5、保证金的提取时限遵守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网点的当地银行或其上级银行机构办理。
6、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要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自身和投标人合法权益出发,确保相关规定落实到位。公管局、行业部门和交易中心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实时监管信用保函运用,严禁招标人排斥、限制和拒绝信用保函。对经查实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京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