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雷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6月16日,本局接荆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两起消费者投诉,消费者称在当事人雷刚经营的松滋市姜南餐饮店内进餐后部分人员出现急性肠胃炎或肠胃功能紊乱症状,怀疑与食物有关,望本局对当事人雷刚经营的松滋市姜南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接到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对当事人2021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5日的结账单进行了统计,发现共有27桌结账单(含外卖),具体进餐人数不详。随即本局执法人员、松滋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一起对其销售的卤鸭头、卤鱼、自制酱料、肉串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同时在对当事人经营的松滋市姜南餐饮店操作间冰柜进行检查时,发现袋装“三全脆皮香蕉(速冻面米制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190430H,保质期12个月”,共3袋;发现袋装“醉食味脆皮粉蒸肉”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00108,保质期12个月”,共2袋;发现袋装“云鹤黄金春卷”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共2袋;发现瓶装“德生星火味椒盐固态调味料”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19-10-27,保质期18个月”,共4瓶;发现“干坛紫菜(鲜味紫菜)”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19/11/01,保质期十八个月”,共13包;发现袋装“重庆三五火锅底料”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191012,保质期18个月”,共1袋。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7月9日,经本局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松滋市姜南餐饮店操作间冰柜进行检查时,发现袋装“三全脆皮香蕉(速冻面米制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190430H,保质期12个月”,共3袋;发现袋装“醉食味脆皮粉蒸肉”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00108,保质期12个月”,共2袋;发现袋装“云鹤黄金春卷”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共2袋;发现瓶装“德生星火味椒盐固态调味料”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19-10-27,保质期18个月”,共4瓶;发现“干坛紫菜(鲜味紫菜)”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19/11/01,保质期十八个月”,共13包;发现袋装“重庆三五火锅底料”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191012,保质期18个月”,共1袋,显然当事人使用的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强大震慑力,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注销了《营业执照》,并拒绝接受本局进一步调查。虽然当事人已注销了《营业执照》,关闭了店面,并拒绝接受调查,但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1年7月16日,由于当事人外出打工,不愿到销毁现场,本局执法人员在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长安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予以销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0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3、当事人《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4、《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份,证明已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予以销毁。5、消费者投诉材料2份,证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同时还注销《营业执照》、拒绝接受调查,企图逃避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处罚款8.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松市监听处告字〔2021〕10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