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招商引资促进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发展的优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我县温室大棚设施农业发展,盘活现有温室大棚资源,激发其内生活力,着力***当前存在经济效益不高、合理利用不强、技术支撑不够、经营生产闲置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温室大棚促进农民脱贫增收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温室大棚主要是指我县2012年以来集中连片规模达50亩以上的。
第三条 优惠扶持奖励主体主要是指通过招商引资、等途径,采取独资、合作、合资、股份制等形式,进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独立经营温室大棚的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公司、合作社及社会能人、技术骨干等)。
第四条 县蔬菜办负责对现有温室大棚进行登记备案,做好招商引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完善现有温室大棚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县自然资源局配合);解决温室大棚遗留问题(所在乡镇、村两委配合);与经营相关人(村)初步议定招商引资方向、合作方式等事宜,并与县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协作,在政府网站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商引资,吸引外来资本、人才、技术,激发全县温室大棚产业发展活力。
第五条 来我县投资发展温室大棚产业的新型经营主体,享受我县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在温室大棚修缮过程中,在通电、通水、通路等方面给予扶持,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1.对使用温室生产经营达5年以上,温室需要修缮、报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标准,改造后达到生产条件的,每座温室给予补贴5000元。
2.对大棚生产经营达5年以上,需要修缮、报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标准,改造后达到生产条件的,每座大棚给予补贴1000元。
3.根据温室大棚生产经营状况,对需建设冷藏、保鲜、冷链物流,经由部门审批,符合行业标准的,给予项目投资40%的扶持补贴。
4.对温室大棚招商引资生产企业,政府实行靠前服务,企业在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实施承诺制,同时享受一站式限时服务,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保姆式全程代办。
第六条 对招商引资承包、租赁经营温室大棚的生产企业,由县蔬菜办负责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无偿为承包者帮助办理承包经营手续、协调解决当地生产纠纷等,为承包经营者提供绿色生产通道。
第七条 通过招商引资在我县从事温室大棚生产经营,并带动全县温室大棚产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在温室大棚产业项目上,除享受我县扶贫贷款优惠政策外,可优先申报认定我县扶贫龙头企业,并享受扶贫龙头企业优惠政策;规模化经营生产的给予按照娄烦县扶贫周转金借款及基准利率贷款贴息,在温室大棚及生产过程中投保的,根据县人民政府出台的一保通给予保费补贴优惠。
第八条 在温室大棚生产经营产业链中,对优先使用当地贫困劳动力,带动村集体经济收入增收明显的温室大棚生产企业,按照贫困劳力和村集体经济上缴收入,县财政给予10%的奖励,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于积极创建当地特色农产品品牌,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按照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品牌的,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带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凡在我县从事温室大棚生产经营管理的外来企业,在我县相关产业的项目申报、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由相关部门负责,予以积极帮助,对企业职工中外来人员购房、子女上学等生活方面给予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对于温室大棚产业发展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县委、县政府、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帮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蔬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