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冬季供热是重大民生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福祉。做好供热工作对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自2007年我市开始推行集中供暖以来,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因供热采暖双方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不明确所导致的供热纠纷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亟需加强管理。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起草本《办法》主要依据了《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并参考借鉴了其他市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章五十八条,设有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明确了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环境保护、安监、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规定了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明确了供热企业、热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供热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办法》规定,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5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企业已向用户供热且用户支付热费的,视为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供用热合同关系。这是根据外市通行做法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的。
(二)用户室内采暖温度标准是热用户和供热企业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衡量供热服务质量的一项最直观指标。《办法》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并检查原因。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因居民家中设施引起的不达标,由居民对用热设施进行整改。同时明确了因供热室温检测不达标具体的退费规定。
(三)《办法》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法定房屋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或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该《办法》草案为市城管局起草,所划横线部分为法规、规章规定。对《办法》草案,市法制办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并征求了市发展改革、经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环境保护、安监、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供热企业、热用户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