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起草了《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稿)。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立法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就《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稿)法律责任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政府部门及单位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分。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建设及管理单位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单位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住宿等的经营管理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或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醒目提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单位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单位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管理责任人及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管理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五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进行维护管理导致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整洁的;
(二)未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岗位责任的;
(三)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进行公示,未分类收集或者未分类贮存生活垃圾的;
(四)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的;
(五)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如实记录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相关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集或者运输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收运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活动,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收运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具有分类收集或者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车辆未喷涂相应标志,或者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
(二)未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或者收集时间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或者作业技术规程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或者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的;
(四)运输过程中未保持车辆外观整洁的;
(五)收集或者运输作业完成后未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或者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的;
(六)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
(七)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管理责任人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未拒绝收集或者运输,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九项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处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配置相应处置设施或者管理操作人员,或者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或者粉尘的;
(五)未按照要求定期监测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未检测评价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或者环保指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情况或者检测评价结果的;
(六)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接收、数量或者处置方式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收运处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数据信息收集传输设施设备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数据信息汇聚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的,对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处置服务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年4月中旬(具体时间待本公告确定人员后再另行公告通知)
地点:六盘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三、其他
(一)报名方式。有意向的报名者均可在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期间填写报名表,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发送至邮箱或直接送至六盘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名表附后)。报名联系人:季珊,电话:189****5739,邮箱:703584934@qq.com,地址:六盘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303办公室。
(二)产生方式。六盘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报名人员的代表性、利害关系、行业特点、报名顺序等情况,按照持不同观点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会人员,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邀请产生,并提前10日通知。有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并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和理由。
特此公告。
***:《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稿)立法听证会报名表.docx
2022年3月4日
《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稿)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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