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田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盐田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12年3月29日)
(深盐办〔2012〕20号)
《盐田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盐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盐田区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田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发〔2011〕23号)、《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深办发〔2009〕16号)、《盐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深盐发〔20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区政府、各街道、区直及驻盐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按照“属地管理”、“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盐田区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要求,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长效机制建设,实行全区上下“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新格局,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二章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委主要领导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主持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一并研究部署;
(四)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六)监督、检查、指导党委其他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政令畅通;
(七)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以及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时,须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工作基本任务,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四)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六)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
(七)抓好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的落实;
(八)签署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负责全区较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时,须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指导区政府副职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区分管其他工作的区委常委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指导、监督分管领域相关场所的安全检查;
(五)分管领域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性重伤5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须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 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全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对事故控制指标负领导责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
(二)主持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
(三)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安全生产约束、激励机制;
(四)督促、指导全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的死亡事故或重伤5人以上的安全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时,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按照权限划分,牵头组织或协助上级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区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区长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事故控制指标负领导责任,并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五)分管领域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性重伤5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危急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时,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 区直及驻盐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行政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六)签署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报告区分管领导,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全力控制事故态势,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负责牵头处置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本部门难以独立解决的,及时上报相关区领导申请协调处理。
第十条 区直及驻盐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由排名第一的副职担任,具体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统筹指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部署工作任务;
(二)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公共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四)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报告部门主要领导,并按规定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区直及驻盐各部门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分管领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具体分管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报告部门主要领导,并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是本街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对本街道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街道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及上级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责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一并研究部署;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工委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辖区社区(工作站)及街道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通过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等形式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和确定解决方案,并责成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采取具体措施予以实施;
(六)制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街道应急救援体系,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七)落实本街道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八)依法依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九)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性重伤5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危急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时,须第一时间报告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上级要求履行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各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由街道办排名第一的副职担任,具体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统筹指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及上级要求;
(二)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具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本街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传达上级工作意见和指令,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举措和实施意见,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各类具体问题;
(五)牵头督促和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治,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公共培训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六)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建立隐患普查情况档案,每半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普查及评估、监控和整改工作;
(七)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本街道办工作人员、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水平;
(八)对超越职权范围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九)具体组织建立本街道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性重伤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形势危急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时,须第一时间报告街道主要领导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等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一)按规定统计、分析、报告、公布本街道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二)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
(十三)切实履行与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认真完成主要负责人责成和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上级要求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各街道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及上级要求;
(二)组织和协调解决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分管的部门、机构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开展有关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三)监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组织监控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令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有关安全事故隐患;
(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在分管范围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性重伤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危急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时,须第一时间报告街道主要领导,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六)切实履行与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认真完成主要负责人责成和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街道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上级要求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各社区工作站站长对本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本社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预算;建立健全本社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与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组织制定本社区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确定各网格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制作并发放《安全管理网格责任卡》,明确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三)组织本社区工作人员协助区和街道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场所的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监督指导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参加公共培训,积极向居民和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五)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督促业主禁止将物业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隐患的产生;
(六)辖区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形势危急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生产事故时,须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配合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设置事故警戒线,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危险区域内的群众,协助街道和上级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社区工作站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本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结合本社区工作实际,具体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社区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并组织实施;
(三)受工作站站长的委托,组织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例会,传达上级工作意见和指令,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四)协助区和街道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巡查、执法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治活动;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六)指导和管理社区安全巡查员具体开展社区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要将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向区安委办作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区委、区政府组织或授权区安委会,定期对区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建立“一岗双责”年度考核制度,按照《盐田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组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制度。由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会同区安委办制定科学合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对“一岗双责”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凡被否决的,一律取消该单位1年内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单位相关责任人1年内提拔任用、评选先进、表彰奖励、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晋升奖励工资等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深办发〔2009〕16号)、《盐田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对各街道和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区安委办商同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具体责任追究意见,经区安委会审议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查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各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街道、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落实本街道、本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有力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盐田区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盐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深办发〔2009〕16号)和《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市政府令第9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考核到人的考核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对区各部门和各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完成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力局、区安委办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考核方式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直、驻盐部门和街道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其中各街道和区直、驻盐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由区委、区政府考核;街道各部门、各社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由各街道自行组织考核,必要时区安委办可派人参与督导。
第六条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采取书面考评与派出考核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部门和街道采取现场考核,对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部门采取书面考评。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各阶段重点工作的部署、责任制落实、经费人员保障、日常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安全宣教培训、执法计划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等,具体标准由区安委办制订下发,“一岗双责”考核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区委、区政府分管组织人事、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府)办、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安委会等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考核办),办公室设在区安委办,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区考核办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报区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印发和实施,被考核对象应做好自评工作接受考核。
第十条 书面考评。被考核对象认真总结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年度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撰写书面报告并填好年度考核表(区考核办负责统一制定)。被考核对象的书面报告和年度考核表报区考核办,区考核办组织人员对被考核对象的自评报告和考核表进行资料审核,确定被考核对象的审核考评分值和考核等次,报区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通报。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区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到被考核对象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区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在考核期内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定被考核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核等次,报区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通报。
第十二条 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至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至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一年内发生一宗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该单位在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发生2宗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结果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使用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一年内本区发生1宗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2宗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街道(或行业领域),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区直、驻盐、街道相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区安委办应及时将辖区、行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名单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果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各街道、各部门党政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区监察部门按照《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深办发〔2009〕16号)及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对造成事故或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区监察部门和安监部门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情节较重的,需要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对象,应根据区考核办(考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1个月内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相关整改情况报送区考核办。
第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称职的单位,由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金。
奖励实施细则由区安委办另行制定,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对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评为安全生产突出贡献个人,具体名额及评定标准,由区安委办结合年度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十九条 区考核办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考核情况,报送区组织人事和监察部门备案,并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作为提拔重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的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街道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街道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办法,对本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10年12月2日印发的《盐田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深盐府办〔2010〕55号)同时废止。
盐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深办发〔2009〕16号)和《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市政府令第9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考核到人的考核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对区各部门和各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完成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力局、区安委办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考核方式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直、驻盐部门和街道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其中各街道和区直、驻盐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由区委、区政府考核;街道各部门、各社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由各街道自行组织考核,必要时区安委办可派人参与督导。
第六条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采取书面考评与派出考核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部门和街道采取现场考核,对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部门采取书面考评。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各阶段重点工作的部署、责任制落实、经费人员保障、日常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安全宣教培训、执法计划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等,具体标准由区安委办制订下发,“一岗双责”考核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区委、区政府分管组织人事、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府)办、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安委会等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考核办),办公室设在区安委办,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区考核办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报区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印发和实施,被考核对象应做好自评工作接受考核。
第十条 书面考评。被考核对象认真总结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年度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撰写书面报告并填好年度考核表(区考核办负责统一制定)。被考核对象的书面报告和年度考核表报区考核办,区考核办组织人员对被考核对象的自评报告和考核表进行资料审核,确定被考核对象的审核考评分值和考核等次,报区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通报。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区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到被考核对象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区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在考核期内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定被考核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核等次,报区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通报。
第十二条 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至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至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一年内发生一宗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该单位在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发生2宗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结果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使用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一年内本区发生1宗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2宗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街道(或行业领域),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区直、驻盐、街道相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区安委办应及时将辖区、行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名单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果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各街道、各部门党政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区监察部门按照《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深办发〔2009〕16号)及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对造成事故或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区监察部门和安监部门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情节较重的,需要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对象,应根据区考核办(考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1个月内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相关整改情况报送区考核办。
第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称职的单位,由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金。
奖励实施细则由区安委办另行制定,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对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评为安全生产突出贡献个人,具体名额及评定标准,由区安委办结合年度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十九条 区考核办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考核情况,报送区组织人事和监察部门备案,并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作为提拔重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的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街道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街道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办法,对本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10年12月2日印发的《盐田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深盐府办〔2010〕55号)同时废止。
盐田区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为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保障平安”的大安全生产管理格局,进一步抓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基本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据全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五)定期召开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内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六)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七)对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内存在的可能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因涉及范围广,且无法立即排除的,应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和区政府;
(八)建立本辖区、本部门(系统)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同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或者验收事项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区党委系统
1.区纪委(区监察局)
(1)负责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2)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履行行政监察职责。
2.区委(府)办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时收集和反映全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信息,为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2)负责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3)根据区领导指示,对安全隐患和事故处理进行督办。
3.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
(1)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及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对所管辖物业和直属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4.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
(1)负责组织全区重要安全生产信息的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协调指导区内各类媒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各类公益宣传工作;
(3)负责督促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经营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5)负责开展文化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网吧等持证文化经营场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安全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6)负责组织拟定全区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和政策;督促全区体育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承担管理责任;
(7)负责对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8)负责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全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消除。
5.区委统战部(区两新工委、侨办、总商会)
(1)按照统一战线的要求,开展对在辖区工作或居住的党外人士、海外华侨和港澳台人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全区范围内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协调工作,并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海外华侨和港澳台人士对本区安全生产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做好统计、答复工作;
(3)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各类宗教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并组织监督检查;
(4)指导开展商会会员企业或两新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宣传及教育培训;协调监督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故处理决定。
6.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及综治办、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监督和指导区出租屋综管办做好出租屋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7.区社工委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区社会工作规划;
(2)在推进群众工作和民意畅达工作中,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作用,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督促检查社区民意表达工作室提交的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理和反馈。
8.区信访局(区应急办)
(1)负责牵头全区重大突发事件预案的制定和有关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修订和实施相关突发事件预案;
(2)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3)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4)负责编制全区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拟定全区应急专用物资保障方案、应急装备器材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5)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负责与民用建筑相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的报建、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人防工程在平时的开发利用;负责民防公共工程、设施和专用设备的规划建设及日常维护,并承担监管责任;
(6)负责协调处理全区涉及安全生产的来信、来访工作。
9.区委党校
负责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全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全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意识。
(二)区政府系统、区直单位、人民团体及驻区单位
1.区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工作;
(3)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2.团区委
(1)对以本单位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所管辖物业和直属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2)加强对义工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3.区妇联
(1)对以本单位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所管辖物业和直属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2)加强对各级妇女组织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4.区发改局(区统计局)
(1)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将安全设施“三同时” (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概算批复时综合考虑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
(2)在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各类规划时,应当考虑项目安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4)在制定本区统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收集、整理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数据时,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数据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综合职能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5.区经促局(区科创局)
(1)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全区商贸(含超市、农贸市场)、旅游、物流、渔业、电力、再生资源等行业以及科研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帮助指导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以本部门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展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检查。协助和配合相关法定监管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在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生活物资的紧急调度,保障物资及时供应到位;
(4)负责辖区内经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的单位销售列入危化品名录的农药、兽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协调渔政渔监部门对管辖海域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6)负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6.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
(1)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制订全区各类教育机构(职业能力培训机构除外,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监督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辖区学校、幼儿园(含民办)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管理责任;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指导、督促全区各类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校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具备安全行驶和运载条件,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
(4)指导、督促全区各类学校、幼儿园(含民办)等教育机构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指导学生安全操作;对教学所用的危险化学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5)负责全区各类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在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及校外活动时,应制定安全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并承担领导责任。
7.区民政局(区残联)
(1)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和物业的安全工作,建立并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2)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灾救济工作。
8.区财政局
(1)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区政府部署,解决落实政府部门必要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确保区级安全管理资金及时到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2)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协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3)负责制定并落实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安全管理职责考核办法,将安全管理职责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并承担监管责任;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监管责任。
9.区人力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3)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职工工时、 女职工工休制度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并承担监管责任;
(4)协助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就业资格进行把关,严禁用人单位招用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5)协助做好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告知员工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及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的工作,严禁签订“生死合同”;
(6)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7)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10.区住建局
(1)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辖区在建工程、燃气、装修装潢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2)负责危险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3)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对其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4)负责对区在建项目无资质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该行为所涉及的各责任主体进行查处;
(5)负责组织具有建设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设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负责全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政策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区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7)负责牵头调查区在建项目一般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协调和参与其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协调全区物业管理行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在清洗房屋外立面、修补房屋本体等房屋修缮工程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11.区卫人局
(1)组织拟订全区卫生计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全区卫生计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区卫生计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各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全区卫生计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承担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各类安全事故受伤和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4)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改善劳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并承担管理责任;
(5)负责全区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企业防治职业危害、职业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12.区审计局
负责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经费的投入、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13.区环保水务局
(1)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及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2)按照市、区分工的监管权限,负责协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类企业进行查处;
(3)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负责危化品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14.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
(1)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辖区林地、公园建设管理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
(2)负责监督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3)负责行使与安全管理有关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指导、协调各街道综合执法队行使行政执法权,协助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综合执法活动。
15.区安监局(区安委办、安监执法大队)
(1)承担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指导协调区直各部门和各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生产安全形势,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协调解决全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2)拟定全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全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依照法律法规承担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4)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5)负责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6)依法组织、参与工矿商贸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参与辖区内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7)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8)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16.区机关事务局
(1)对所管物业资产的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总责,负责将所管物业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承担主体责任;
(2)负责与所管物业承租、使用和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3)组织抓好本部门及所管物业承租、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订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加以实施;
(4)组织制订本部门所属单位及分管场所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17.区城改办
(1)负责将区政府旧城旧村改造和重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主体责任。
(2)负责履行对旧城旧村改造用地的安全管理责任。
18.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2)协调调查处理违法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事故。
19.区工务局
(1)负责自管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承担主体责任;
(2)负责对所管投资项目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在招投标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监督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0.区采购中心
(1)对于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采购项目,全力配合、主动服务、有序安排,确保相关项目的顺利完成;
(2)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所管辖物业的安全工作,建立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21.区物管中心
(1)对所管物业资产的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总责,负责将所管物业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承担主体责任;
(2)负责与所管物业承租、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3)组织抓好本部门及所管物业承租、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订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加以实施。
22.区人武部
(1)协调驻区部队自有或存在租赁关系的土地、物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行为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负责协调驻区部队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3)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参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3. 盐田公安分局
(1)负责全区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2)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负责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运输审批;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3)负责全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负责开展全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监督指导盐田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各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开展企业、歌舞娱乐、高层楼宇、网吧、宾馆酒店、“三小”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负领导责任;
(4)执行市、区政府和公安部门关于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督促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5)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触犯刑事法律的有关人员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6)负责监督检查区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24.滨海规划国土局
(1)负责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2)负责查处无证开采、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并承担管理责任;
(3)负责履行对未出让的政府用地的安全管理责任。
25.盐田市场监督分局
(1)负责对辖区商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品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并承担监管责任;
(2)对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其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3)负责对纳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严格履行“清无”职责,负责查处无证照和超范围生产经营导致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单位进行查处。
26.盐田社保分局
(1)负责全区企业单位员工的工伤认定和统计工作,定期报送给区安监、工会等相关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
(2)负责全区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偿付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3)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执行市社保局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的经费提取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4)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伤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
27.东部交通运输局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市交通运输委及相关专业分局处理盐田辖区有关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问题;
(2)负责协调辖区港口、汽车客运站、公交企业、汽修行业等的安全生产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3)负责本级担负的道路建设、管养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所属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4)参与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所监管企业的公交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8.盐田交警大队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并承担监管责任;
(3)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和停车场安全检查,依法处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29.盐田公安消防大队
(1)负责对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消防监督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区域内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工作;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市消防局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含烟花爆竹)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2)根据区域内火灾规律和特点,并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3)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确定区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悬挂警示牌。
(4)编制全区消防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30.盐田武警消防大队
(1)负责全区灭火救援和参加社会抢险等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害;
(2)负责全区城中村消防应急分队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3)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救援等的演练工作,开展消防、社会抢险的宣传教育工作。
31.盐田海事处
(1)组织开展海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方面的法规宣传教育,负责辖区海上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船舶明火作业、熏蒸作业等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备案审查;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协助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以及助航标志的情况;
(3)负责监督管理港区水域、码头、海上设施、修造船厂等设施设备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船舶载运集装箱危险货物开箱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靠抵码头船舶、设施的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管理,纠正并处理辖区船舶、设施、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违法行为;
(5)负责辖区内码头靠泊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协助组织辖区海域交通事故、船舶危化品污染事故、船载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反应和搜寻救助工作;
(6)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相应等级及以下海上交通事故,负责辖区内船舶的海事签证,实施事故协查,统计、分析、评估辖区事故;
(7)负责辖区内一般等级及以下船舶危化品污染事故、船载危险货物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调解工作。
32.沙头角保税区服务中心、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
(1)依据市、区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保税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保税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3)对保税区建设施工进行管理,并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三)各街道办
1.负责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综合管理,督促街道所属部门及社区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街道有关部门和社区负责人、驻社区干部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企业、物业管理公司、集体股份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区政府明确由本辖区管辖的其他企业抓好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各单位、企业做好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及员工安全培训工作;
4.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超出职权范围或无法处理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及时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组织演练;认真做好安全管理信息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5.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全面推进街道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6.认真贯彻执行区政府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部署,积极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
(四)社区工作站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机制,划分安全生产责任区,明确每个社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区和工作职责;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化工企业、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监督指导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3.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对本辖区存在的安全隐患,超出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街道办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向居民和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5.落实事故预防工作,严格禁止将物业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的产生;
6.当本辖区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街道办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附则
(一)本规定中所指主体责任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监管责任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管理责任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领导责任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区其他单位对以本单位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所管辖物业和直属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或难以明确责任部门的,由区安委办呈请区政府确定牵头责任部门。
(四)本规定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盐田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盐府〔2005〕33号)和《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深盐府〔20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