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解某宏等31人涉黑案
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解某宏等31人涉黑案
3月30日,区法院对解某宏等3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开设***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解某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七年九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解某宏通过实施高利放贷业务,先后拉拢多名被告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解某宏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熊某、黄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高某等22人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该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纪律和规矩。
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开设***、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多达7400余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了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增强犯罪能力,该组织将获取的部分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豢养组织成员、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50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刑事犯罪案件30起,违法案件20起。该组织犯罪手段多样化,违法犯罪类型多。实施违法犯罪涉及的罪名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诈骗、开设***、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9个罪名。有组织地实施了20起违法活动,涉及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等多个事由。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如,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荆门城区及周边地区数十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或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抗基层政权,干扰地方政府、个别仲裁委员会的正常工作秩序;对荆门高利放贷、民间信用贷款行业形成重要影响;以暴力或“软暴力”找他人索要非法债务,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解某宏、熊某、黄某等25人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等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诈骗、虚假诉讼、故意伤害、开设***、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荆门非法放贷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璐璐 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