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十五期)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十五期)
十堰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1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林荫大道华西进飞果品批发中心经营的大青枣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1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茅箭区林荫大道华西进飞果品批发中心经营的大青枣(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11、质量等级:/)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2kg,备样数量0.75kg,单价12元/kg。2022年2月17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46mg/k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2月18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1C)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242**************),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当事人自述于2021年12月26日从华西农商城赵龙处购进大青枣10筐,每筐128元,合计1280元,销售时一般按筐卖,每筐加价5至10元。截至送达检验报告,已全部售出。赵龙承认2021年12月26日销售给当事人10筐大青枣,但是并不认可被抽样大青枣是同一批次。当事人不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不能提供进货登记台账。当事人销售过程中未开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无人退回。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1280元,销售抽样样品违法所得24元,其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氟虫腈残留量超标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偏低,未涉及高风险产品及禁用物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茅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