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市规划区划定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为:县城市规划区内,北至谷城高速公路接入口及周边用地、南到老军山、西到襄渝线与老白路交叉口、东抵汉江围合的范围,总面积约为70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从2016年6月30日起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即非车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弃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凡禁燃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相应的设施须改用天然气、集中供热和其它清洁能源(以下简称“清洁能源”);鼓励市民改用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 2016年7月1日后仍在使用燃煤锅炉的,须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对逾期未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将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实行全额上限收费;对超标排放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直至依法责令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四、禁燃区内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燃煤锅炉;所有在建的燃煤锅炉必须停止建设,改建清洁能源设施。
五、对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煤改天燃气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执行《谷城县燃煤锅炉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谷政办函[2015]62号)。
六、城关镇人民政府、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完成本辖区燃煤锅炉的限期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禁燃工作依法推进。
特此通告。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