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特种行业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日,省司法厅就《辽宁省特种行业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且从事典当业、寄卖业、开锁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维修业、***保健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草案提出,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即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册,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及聘用时间、职责岗位等工作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件复印件。从业人员离职的,其资料至少延续留存两年。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保健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60日以上。零时至八时,在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场所内消费的人员,应当查验其身份,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 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