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梳理结果公告
二00六年十月
一、 行政执法主体(2家)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法定授权组织
上海市普陀区地名管理办公室
二、 主要行政执法事项(26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4项)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2、 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定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4、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的核发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的核发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的核发
9、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审批
10、 开工放样复验
11、 竣工规划验收
12、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13、 居住区名称的初审
14、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审批
(二)行政处罚事项(10项)
1、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属于“四个妨碍”或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除外)
2、 对逾期不拆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的处罚
3、 对未申请施工放样复验的处罚
4、 对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设计造成违法建设的处罚
5、 对施工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处罚
6、 对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7、 对不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处罚
8、 对擅自命名、更名、未如实申报门弄号以外地名的处罚
9、 对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牌以外的地名标志的处罚
10、 对逾期不办理建筑物、构筑物更名手续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事项(1项)
对违法建设继续施工的停供施工用电、用水
(四)其他执法事项(1项)
设置移动通信基站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备案
三、 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行政法规
《地名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四)部门规章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五)政府规章
《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