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推行集约工业区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关于推行集约工业区建设的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工业 建设 细则 通知
关于推行集约工业区建设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顺发[2001]13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顺德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顺发[2002]7号,现对推行集约工业区建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集约工业区的认定
1.今后全市工业区的开发必须由镇(包括区,下同)一级按照规划连片开发、集约建设。各镇原则上只允许设置1~2个集约工业区。村(包括居民区,下同)一级不再批准新办工业区。
2.每个集约工业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功能分区和工业市局的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②规划面积必须在2000亩或以上;
③需进行“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信、通水、通污、平整土地)配套工程,并规划建设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生活配套设施;
④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统一开展土地开发、环境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为区内企业开办的经营提供无偿服务。
3.各镇集约工业区必须先报市政府批准其开发范围并认定为集体工业区,再由各镇编制规划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批。
4.各镇要对现有村级工业区重新进行布局和功能调整,符合集约工业区标准的纳入镇级集约工业区开发和管理;对原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开发并已办理有关手续、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集约工业区标准的村级工业区的剩余用地,可继续用作工业用地,但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开发建设,也可以采用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办法迁移到集约工业区。
二、集约工业区的优惠政策
1.集约工业区内工业用地和区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免缴20/平方米的土地开发金。
2.集约工业区耕地开垦费由20/平方米减至15元/平方米。
3.集约工业区免征市、镇公路建设基金。
4.集约工业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由市政府设立专项补贴基金,按完税后占用的耕地数给予3.8元/平方米(即征收总额的47.5%)补贴给当地镇政府,用于工业区的开发建设。
5.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集约工业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或符合我市《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产品目录》(另行制定)、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实现项目进入的新办工业企业的用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5元/平方米的土地补贴。工业区以土地租或兴建厂房出租给上述企业的,土地补贴给予工业区开发经营者。
6.集约工业区内兴建多层厂房,工业地块内建筑密度可提高至≤60%。
7.由非集约工业区迁移到集约工业区,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除享受集约工业区优惠政策外,原用地可复耕的,在其复耕并验收合格后退回已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8.集约工业区内的土地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发生转让的,须补交上述有关减免和补贴的款项。
9.对划入集约工业区范围、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正用及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不予返还已交的费用和获得开发补贴。
10.对集约工业区内企业给予技术开发专项补贴。
①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集约工业区的新办工业企业(包括区外迁至区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或符合我市《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产品目录》的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企业年新增纳税额本市收入100%的比例、第3年至第5年按50%的比例,市政府每年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
②集约工业区内2002年1月1日前开办,年销售5000万元以上、或符合我市《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产品目录》的工业企业,从2002年至2007年,按企业年新增纳税额本市收入50%的比例,每年给予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
③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费用按市、镇税收分成比例分级负担,市财政统一支付。
11.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集约工业区内的新办工业企业,其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全免,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12.集约工业区内企业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电价(目前0.743元/千瓦时)收取。
13.集约工业区内申办企业,凡可以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原则上要改为后置审批,先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再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14.集约工业区需要向企业收取管理费性质的费用,必须在企业开办时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今后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增加收费内容和提高收费标准。企业开办后,不得再向企业摊派工业区各种管理维护费用。
三、对非集约工业区的限制措施
1.从2002年7月1日起,除原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并已办理有关手续的工业区之外,其他集约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受理申办工业项目。个别工业项目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非集约工业区开办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2.从2002年7月1日起,在原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但不符合集约工业区标准的村级工业区内新办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
②生产过程污染物排放量少;
③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不用配套员工宿舍、饭堂等生活设施。
3.从2002年7月1日起,在非集约工业区新办工业企业,原则上不能享受我市对企业的各项科技经费扶持和其他优惠政策。
4.从2003年1月1日起,对非集约工业区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5.从2002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非集约工业区内集体性质工业用地转为国有性质工业用地的出让手续。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中止执行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集约开发工业区的通知》(顺府发[1998]47号)和《关于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顺府发[199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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