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673号
佛山市顺德区家俊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关于邓香莲投诉佛山市顺德区家俊木器制品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一案,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依法为邓香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的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由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67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67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你单位在2016年8月18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为邓香莲补办2007年6月至2015年6月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的处理决定。由于你单位未履行我局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673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3000元。你单位应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全额缴入《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其中一家银行,同时将缴款回执交回杏坛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杏坛镇建设东一路东五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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