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朱华勇蔬菜档)
我局收到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我区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编号:№:19036110),报告显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朱华勇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的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19036110),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乐一街11号101张边市场内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朱华勇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06.21),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对氯苯氧乙酸算)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06.21)是在佛山市南海区惠鲜缘蔬菜档购进的。当时购进了5斤,进货价是1元/斤,连带抽检的都是销售价2元/斤出售,已经销售完毕。涉案货值为10元,利润为5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产品时,有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随货票据,并能提供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张边市场出具的快检报告,并提供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
针对当事人销售使用禁用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停止经营问题食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销售使用禁用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免予处罚。因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不予没收产品。
(3)处罚依据和情况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黄豆芽货值少,提供了上述产品购进时的随货单据,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并提供了复印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能提供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张边市场出具的快检报告,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