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
明发改价〔2015〕52号
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
区各医疗机构、各零售药店:
现将《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明价〔2010〕49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药品价格三控和疫苗价格管理等文件的通知》(明价函〔2012〕31号);原高明区物价局 高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高明区物价局 高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明价〔2013〕37号)、《高明区物价局 高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三控管理政策的通知》(明价〔2013〕44号)同时予以废止,请一并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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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_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省物价局_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佛发改价函〔2015〕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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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发改价函〔2015〕2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