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515号案原告祝欢诉被告孙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增军: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515号案原告祝欢诉被告孙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增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27500元,并支付以227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上限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祝欢; 二、驳回原告祝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祝欢负担3148元,被告孙增军负担415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