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管理)
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 |
办理条件 | 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三十四条 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
所需材料 |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书面申请报告其理由 2.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后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 |
办理地点 | 云东海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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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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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齐所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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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87804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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