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
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等7部门《关于完善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现代化的若干措施》(鲁牧畜发〔2021〕13号)和《山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鲁牧畜发〔2021〕1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调控机制,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我市生猪产业现代化发展,制定《威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威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6日
威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全市共同努力下,目前生猪生产已基本恢复,猪肉市场供应相对充裕,价格明显回落。但也要看到,近一个时期,生猪养殖出现亏损,生产积极性受挫,加上养殖成本上升和非洲猪瘟疫情的不确定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完善调控机制,防止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现代化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4.76万头,最低保有量不低于4.29万头;全市年出栏 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保持在552家。
三、重点任务
(一)分解下达产能调控目标。结合各区市生产实际,以2021年第三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省畜牧兽医局下达任务,将能繁母猪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分解至各市;根据2021 年9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各区市备案情况,将规模猪场(户)数量分解至各区市。各区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1。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当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变化率超过4%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发预警函。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区市政府(管委)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区市政府(管委)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稳定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对全市年出栏 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全数备案,动态监测其生产经营情况。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区市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引导有意愿的投资主体通过租赁、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弥补产能缺口。
(四)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将全市年设计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种猪场,纳入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五)适时做好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增加产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建立生猪全产业链信息监测会商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分析监测,及时调控引导。按照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监测与计算方法(***2),向各区市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区市要及时、准确上报监测信息,遇有大型养殖企业生产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要随时上报。
(二)开展综合评价。各区市应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经区市政府(管委)批准后,于2022年1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级按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3),对各区市进行综合评价,结果向各区市政府(管委)通报,并作为下年度相关政策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区市要认真贯彻省畜牧局等7部门《关于完善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现代化的若干措施》要求,严格落实担保、贷款、保险、补贴、环保等生猪生产各项扶持政策,稳定生猪产能。要积极加强畜牧业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衔接,保障养殖用地,预留用地空间。
(四)构建长效机制。各区市要大力发展生猪规模养殖,优化主体结构,加大技术培训,遴选推广一批智慧化技术模式、育种企业、养殖基地,加快现代智能装备普及应用。要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推动生猪产品加工、仓储、配送全链条冷链体系建设。狠抓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增强生物安全防护能力。
***: 1.各区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2.生猪产能监测与计算方法
3.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4.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1
各区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区市 |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万头) | 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万头) | 规模猪场保有量(个) |
环翠区 | 0.2 | 0.18 | 13 |
文登区 | 1.8 | 1.6 | 247 |
荣成市 | 1 | 0.9 | 113 |
乳山市 | 1.3 | 1.2 | 145 |
高区 | 0.04 | 0.04 | 4 |
经区 | 0.05 | 0.05 | 3 |
临港区 | 0.3 | 0.25 | 17 |
南海新区 | 0.08 | 0.07 | 16 |
合计 | 4.77 | 4.29 | 558 |
威海市 任务 | 4.76 | 4.29 | 552 |
***2
生猪产能监测与计算方法
一、监测方式
1.对各区市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开展全覆盖监测,代表各区市规模以上能繁母猪存栏变化情况和规模猪场(户)数量。
2.对年出栏500头以下的规模以下养殖户开展抽样监测,代表各区市规模以下能繁母猪存栏变化情况。
3.有关区市每月监测并报送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
二、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计算公式
1.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各区市规模养殖场
(户)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各区市生猪规模养殖比
重+各区市规模以下养殖户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1-各区市生猪规模养殖比重)
2.各区市生猪规模养殖比重:依据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年报。在各区市新的年度生猪规模养殖比重确定之前,将沿用上一年度生猪规模养殖比重。如,2020年7月-2021年6月,各市生猪规模养殖比重用2019年度数据; 2021年7月开始,各市生猪规模养殖比重用2020年度数据,以此类推。
3.各区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季度末月份,依据市国调队每季度发布一次的各区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区市数据需要二次分配的,依据方法如下:如,经技区存栏量=市国调队公布大环翠区存栏量数据×经技区行业监测数据占大环翠区行业监测数据的比例。非季度末月份,以市国调队发布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行业监测各市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推算出各区市月度能繁母猪总存栏。
三、反馈时间
月度监测结果反馈各区市时间为次月15日左右。
***3
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综合评价依据。依据农业农村部等国家6部委《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省畜牧兽医局等7部门《关于完善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现代化的若干措施》(鲁牧畜发〔2021〕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综合评价范围和对象。各区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乳山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
第三条 综合评价指标。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各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第四条 综合评价期。以日历年度为综合评价期,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3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从2022年度开始。
第五条 综合评价等次。综合评价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季得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3.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规模猪场(户)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 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2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2分。
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制定各区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3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镇、街的,得3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1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 1 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情形的,得6分。
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分)。当各区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3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每项政策加1分,最多加3分。
第十条 综合评价形式。各区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乳山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对本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综合评价期次年3月15日前,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年度综合评价,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区市该综合评价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通报综合评价结果,并约谈生猪产能调控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十一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4
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材质:铜质
规格:50 厘米×70 厘米平面焊边
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 毫米
文字: 1.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长 7.2 厘米×宽 4.5厘米,华文楷体,红色;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长2.2 厘米×宽 2.1 厘米,方正黑体,黑色;3.二〇二二年二月(注:从 2023年起每年2月份增补或退出一次),长 2.2厘米×宽 2.1 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授牌条件:猪场自愿加入,每月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
备注:省、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参考本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