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潮阳府办〔201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制度,更好地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促进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再上新台阶,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省农业厅《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08〕137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型企业四种类型。按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种植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2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养殖企业注册资本(金)4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4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2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年交易(经销)额1亿元以上。
4、农业科技推广型企业:从事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具有较强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具备一定规模的研发生产基地,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对当地或周边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农民增收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认定和考核,由区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
企业证照齐全,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没有制假贩假、偷税漏税、逃避债务、污染环境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等不良记录。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和经济效益
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0%以上。在正常年份,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利润。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
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合作契约或“农业订单”,联结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经营6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800元以上。
(六)企业生产基地
企业以自有或租赁的土地、设施建设稳定的种养、加工、营销基地。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3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1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禽畜养殖企业:家禽养殖企业的家禽年出栏量,鸡50万只以上,或鸭30万只以上,或鹅5万只以上;牲畜养殖企业的牲畜年出栏量,生猪5000头以上,或牛800头以上。
3、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4、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5、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七)企业管理和产品竞争力
1、企业具有比较科学、规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员工中有资质的专业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科技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2、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3、企业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居同行业较高水平,具有较好品牌效应和市场竞争力。
二、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方法
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的考核计分方法为:
(一)企业规模(30分)
1、农产品生产型企业
(1)年销售收入:种植企业达到500万元、养殖企业达到1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种植企业达到20万元以上、养殖企业达到4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种植企业资产总值达到2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养殖企业资产总值达到4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1亿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达到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达到2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拖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计0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扣2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农经审计部门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农业订单”方式为准,30分)
1、企业带动农户600户以上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收8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禽畜养殖企业、水产养殖企业和海洋捕捞企业,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
2、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其他企业,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省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三、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
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经所在镇人民政府推荐,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4、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农业订单、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7、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8、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9、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二)审核
区农业局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认定
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七项认定标准,经区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批,授予“汕头市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四、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与管理
(一)建立竞争机制
对已认定的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二)实行一年一次监测制度
对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区农业龙头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填报《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填报数据为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数据,送交区农业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主管部门。
(三)实行两年一次考评制度
对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考核评审制度。考核评审工作由区农业局具体组织实施。对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达到或接近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可向市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对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取消其“汕头市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区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对违法违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5、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区以上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材料的;
6、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7、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五、附则
(一)区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区农业局予以审核确认。
(二)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