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开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宣贯培训工作
1月17日下午,光明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在光明区委党校举办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宣贯培训会议,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党委、社区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局长刘林海在培训会议上作了动员讲话。林海同志指出,开展新《条例》宣贯培训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推动新《条例》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帮助股份公司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新《条例》的内容,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督指导,促进集体经济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林海同志强调:一是要深刻领会新《条例》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推动我区社区股份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司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迈向更高发展形态。二是要紧扣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要求,以贯彻落实新《条例》为抓手,扎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管理股份公司的本领,推动集体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光明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贡献“集资力量”。三是要围绕贯彻落实新《条例》认真谋划做好下一步工作,进一步健全公司议事制度,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全面推进公司章程修订工作。
宣贯培训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工作主笔人之一、市司法局调研员李新策同志以生动的语言、丰富的案例,深入浅出地对《条例》修正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讲解。新策同志首先简要回顾了新《条例》从市法制办修改到市政府审议、再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过程,紧接着主要从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治理、监管三个层面阐述了《条例》修正工作的必要性。最后,新策同志详细解读了《条例》修正内容,包括:合作股的继承和回购、集体股股利分配和做实、募集股对象范围等与广大股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加强公司党建、完善公司权力机构、做实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加强激励等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具体措施,以及加强政府监管、促进公司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长远考虑。培训过程中,新策同志强调:一是股份合作公司属于深圳特色的公有制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普通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政府加强监管是为了更好地关心爱护股份合作公司,希望股份合作公司守护好集体资产;三是党的领导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将加强党的领导通过《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帮助股份合作公司把握发展方向,做到监管和发展有机统一。
会议最后对《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社区集体土地开发与物业租赁监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和解读宣贯。重点解读了《通知》出台的背景初衷和主要内容,通过加强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委对社区股份公司在重大复杂问题上的领导、支持和监督作用,为股份公司发展把握方向,并指出加强党的领导、股份公司提前报告的同时,也要积极发挥股份公司领导班子的主观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