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一、征收时间:2017年11月27日—12月1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上一年度(2016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17年11月26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残联www.cjr.org.cn,咨询电话83219938
深圳市社保局www.szsi.gov.cn,咨询电话12333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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