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699)
公 告
受委托,通过公开的拍卖方式,向社会转让下列标的,有意者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前来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缴交保证金:
1、位于金园区外马路90号103、104、105房共三套房产(建筑面积:177.73㎡,土地来源为划拨,用途为住宅)捆绑拍卖,起拍价:¥4,181,987.00元,保证金:¥ 50万元。公告期从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逾期不接受办理登记手续。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15时,由汕头市华厦拍卖行联合汕头绅达拍卖行组织实施拍卖, 拍卖地点: 汕头市韩江路42号M层,标的展示时间: 2016年9月28日。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意向受让方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②、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够在签订《房地产交易协议》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转让成交价款的能力。
③、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限内,须按标的的约定缴交保证金。
④、可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意向受让方的各项条件,且在登记交易意向时,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的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出资购买的房地产或出资份额及一致的授权委托人。
⑤、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的规定,声明其知悉转让标的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的规定,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条件:
①、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受让方时,其缴交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地产交易协议》,并在《房地产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余额一次性汇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②、如果意向受让方确定成为受让方后,因其自身原因终止交易,其向交易机构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③、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其缴交的保证金由交易机构不计息退还。
④、标的物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房地产交易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由委托方与受让方按标的评估书内现状办理移接交手续。
⑤、标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等费用,在移交之日前由转让方承担,移交之日以后由受让方承担,如若须办理水、电表变更过户的有关手续由权属人负责协助办理。
2、帕杰罗速跑BJ***63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粤D04799),起拍价:¥20,300.00元,保证金:¥2000元。公告期从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逾期不接受办理登记手续.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15时由广东弘德益利拍卖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组织拍卖, 拍卖地点:汕头市跃进路23号利鸿基A幢写字楼1703,标的展示时间: 2016年9月 20、21日。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存续的法人企业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
②、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期限内提有效证件到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办理登记有关手续并交纳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交易条件:
①、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拍卖佣金。
②、受让方交清车款佣金后,转让方保证该车辆的手续齐全及所欠的规费已缴清(包括年审费用、强制险、车船使用税及违章等有关费用),拍卖机构负责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委托二手车市场办理过户手续费用)。
③、标的车辆在受让方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及购置附加税、养路费、保险的变更手续后才能将标的车辆交付买受人。
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奥德赛牌HG***80B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粤DB4369),转让底价:¥50,000.00元,保证金:¥5000元。公告期从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逾期不接受办理登记手续。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15时由广东弘德益利拍卖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组织拍卖, 拍卖地点:汕头市跃进路23号利鸿基A幢写字楼1703,标的展示时间: 2016年9月 20、21日。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存续的法人企业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
②、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期限内提有效证件到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交易条件:
①、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拍卖佣金。
②、受让方交清车款佣金后,转让方保证该车辆的手续齐全及所欠的规费已缴清(包括年审费用、强制险、车船使用税及违章等有关费用),拍卖机构负责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委托二手车市场办理过户手续费用)。
③、标的车辆在受让方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及购置附加税、养路费、保险的变更手续后才能将标的车辆交付买受人。
④、由于转让方目前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已到期,如由于该原因造成标的车辆在成交后2个月内未能完成标的车辆过户手续,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交易合同或与转让方继续办理过户手续。由此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及组织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机构概不负责,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标的情况请登录
http://www.stggzy.gov.cn/stggzy/default.aspx或
http//www.stpe.net查询或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2楼
联系电话:0754-88179724 联系人:佘先生 陈***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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