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关于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为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衔接,规范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有序推进龙华区公共项目土地供应工作,龙华区政府于2018年12月29日印发了《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修订)》(深龙华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规定,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审批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其他社会投资的公共项目用地,并下放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审批公共项目用地同步审批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为规范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我区于2018年2月2日出台《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试行)》(深龙华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原印发办法”)。
2018年以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启动“深圳90”改革,2018年7月9日正式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规章”),于8月1日起施行。“两个规章”的出台令我市土地审批前置程序发生重大变动。
为贯彻落实“两个规章”精神,同时与国家、省、市最新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有: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报批标准化审查手册〉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2号);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25号);
5.《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6.《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8〕235号);
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税发〔2018〕12号);
10.《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划拨用地供应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8〕585号);
11.《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8〕655号)。
二、《暂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印发办法共四章十三条,此次修订后共四章十七条。《暂行办法(修订)》对原印发办法的全部十三条均进行了部分修订,增加第四条【审批权限】、第十条【审批规定】、第十一条【启动报批】和第十三条【信息公开】等四条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补充完善了公共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的适用范围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划拨用地供应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8〕585号)明确了划拨用地对象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非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对深府函〔2016〕259号文中“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其他社会投资的项目”范围进行了补充完善。因此,本次修订第二条我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以协议、划拨方式供应,或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的市投区建、区投区建、非政府全额投资及其他社会投资的公共项目用地。
此外,为前后文统一内涵、统一说法,本次修订同步在第二条明确了暂行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包括公共项目土地供应方案(简称“供地方案”)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使)用实施方案(简称“农转用实施方案”)审批。
(二)增加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方式及相应的审批权限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8〕235号),原由省政府审批(审核)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事项委托市政府行使,市规划国土部门辖区派出机构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并经辖区政府同意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辖区派出机构报市规划国土委开展实质性审查。因此,本次修订在第四条增加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方式。同时,针对报批方式的变化,明确了不同报批方式的审批权限。
(三)根据广东省最新文件细化了建设用地审查要求
2018年2月5日,为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组卷质量和审核效率,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报批标准化审查手册》(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2号),用以指导全省建设用地报批审查工作。本次修订在第七条根据12号文列出的各项审查要求对原印发办法进行调整,并对具体审查要求的类型进行了重新梳理,使之更加准确。同时,结合310号令的要求,删除了原印发办法第六条(三)其他方面中,要求建设项目取得发改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
(四)规定了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非政府全额投资公共项目用地报批的前置条件要求
本次修订根据“两个规章”要求增加了第十条审批规定,明确了政府投资公共项目需区政府、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国家安全区域、交通运输、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气、电力等主管部门以及油气、其他危险品的行业和安全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出具正式批准文件的,并联审批,不作为用地报批的前置条件。社会投资、非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项目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需取得区政府、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国家安全区域、交通运输、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气、电力等主管部门以及油气、其他危险品的行业和安全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出具相关意见的,需在用地报批时提供。
(五)优化完善了公共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根据“两个规章”要求以及《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划拨用地供应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8〕585号)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增加第十一条启动报批,明确了政府投资、社会投资、非政府全额投资公共项目启动报批的条件。在第十二条报批程序中细化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及核发用地批复等内容;在第十三、十四条中增加了信息公开以及在完成土地整备工作的前提下,实施供地的约束条件等要求。
三、《暂行办法(修订)》主要条款的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一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第三条第八款、《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第二、三条、《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划拨用地供应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8〕585号)第二条;
第三条【用地报批方式】依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
第四条【审批权限】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一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第三条第八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8〕235号)第二条;
第五条【审批机构】依据《龙华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龙华府规〔2017〕4号)第八条;
第六条【职责分工】依据《龙华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龙华府规〔2017〕4号)第九条;
第七条【以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审查】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报批标准化审查手册〉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2号);
第八条【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的非城市建设用地审查】依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
第九条【其他无需开展农转用实施方案报批的用地】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第一条第七款、《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
第十条【审批规定】依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划拨用地供应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8〕585号)第五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启动报批】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十五条、《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划拨用地供应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8〕58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二条【报批程序】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事权的通知》(深规土〔2011〕332号)第二条第三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一条第二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第三条第八款、《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第二条第二款、《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划拨用地供应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8〕585号)第六条、《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8〕655号)第四条、《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资函〔2017〕57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税发〔2018〕12号)第三条第一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15〕62号)第五条第七款;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依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划拨用地供应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8〕585号)第七条;
第十四条【实施供地】依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
第十五条【批后备案与监管】依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第二、三条、《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划拨用地供应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8〕585号)第十条、《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一条第二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第三条第八款、《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第二条第二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15〕62号)第五条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