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4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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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万良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0】4440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万良清的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1年7月9日张贴于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栏。你可到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119号韵动家园2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丘烨,电话:23610721)。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