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民政|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1.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1月14日印发了《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珠府〔2008〕1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老地名不断消失,新地名大量产生,地名规划滞后,地名标志设置不规范,擅自命名更名,地名崇洋媚外、格调低俗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从法规层面加以规范。2008年,我市颁布实施了《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对我市地名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管理办法》中地名的范围和分类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第三条结合我市地理实体的实际情况,将地名分为行政区划、居民点、住宅区或建筑物、市政交通设施、自然地理实体、公共场所、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等七个类别。该分类体系构成了我市地名管理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有利于对地名管理进行分类指导,也有利于地名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地名专项事务的顺利开展。
3.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九个方面规定了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是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是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三是负责对区地名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四是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五是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六是管理地名档案;七是组织编撰地名资料、图书;八是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九是承办省和市其他地名任务。
4.关于地名管理的工作体制?
答:鉴于地名应用广泛,涉及众多部门,《办法》明确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建设、城管、规划、房管、公安、交通、财政、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市辖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5.地名命名应遵循那些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八、九、十条已有详细规定,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地名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或者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
6.路、街、巷通名的使用规范有哪些?
答:1.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含60米)以上,适用于城市快速路、跨区的重要城市主干路,其通名可称大道。
2.道路红线宽度在15米(含15米)以上,适用于城市一般主干路、次干路以及支路,其通名可称路。
3.道路红线宽度在9米(含9米)以上,适用于生活服务性道路,其通名可称街。
4.道路红线宽度在9米(不含9米)以下,适用于生活便道,其通名可称巷。
7.道路(路、街、巷)申报主体是谁?
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8.标准地名在哪些范围内使用?
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从六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一是涉外协定、文件等;二是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公告、文件;三是地图、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和有关书籍;四是道路、街、巷、楼、门牌、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9.书写标准地名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答:一是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是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按国家公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10.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是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二是命名、更名的理由;三是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四是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详见广东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