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关于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9〕156号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工业园平岭工业区,于2002年通过原增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增环建〔2002〕517号),于2004年通过原增城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竣工验收(增环管验字〔2004〕14号);2008年进行扩建,通过原增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增环建〔2008〕019号),于2009年通过原增城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竣工验收(增环管验〔2009〕016号)。因发展需求,你公司拟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保持不变,不再生产真好采、花托、花枝,新增产品起司馅、糖果制品、慕斯粉,改扩建后生产规模为奶油(含蛋挞液、奶香液)16000t/a、果膏4000t/a、起司馅(含风味酱)650t/a、糖果制品300t/a、慕斯粉200t/a,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由30t/d增至50t/d。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仍为170人,其中30人在厂内食宿,20人在厂内就餐不在厂内住宿,100人不在厂内食宿。年运行300天,每天两班制,每班工作9小时。本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0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13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你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水。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营运期间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滩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设备及车间清洗废水、检验室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至石滩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气。项目生产车间均密闭,配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执行中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喷码、打码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总VOCs排放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吸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在车间内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天然气锅炉烟气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m,SO2、NOX、颗粒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厂界臭气浓度限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
(三)噪声。优化厂区布局,针对各污染源特征,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后,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如下:化学需氧量1.921t/a,氨氮0.182t/a。
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七、本项目涉及国土、规划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应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及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2019年7月29日